加大对电商企业扶持力度。成长型电子商务企业自认定年度起,按新增的地方财政贡献额3年内给予全额奖励。对市级电子商务园区和示范基地新办的电子商务企业自成立或认定年度起,前3年按照地方财政贡献额给予全额奖励,第4、5年按50%予以奖励。对有突出贡献的电子商务企业高管人员给予奖励。奖励资金按市、县(市)区财政体制分成比例分担。对市重点电子商务企业和新入驻市级电子商务产业园(区)的电子商务企业,纳税有困难的,报经地税部门批准,酌情减免水利建设专项资金、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