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工业企业电子商务销售上规模补助
(一)项目条件。申报工业企业电子商务销售上规模补助的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报企业为宁波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规模以上独立法人工业企业,且依法向统计部门上报有关电子商务统计数据;
2.申报企业在第三方电商平台或自建官网销售平台开展电子商务销售。
(二)补助标准。工业企业(不含石化、钢铁等原材料企业)电子商务年销售收入首次达到5000万元、1亿元和5亿元以上,石化、钢铁等原材料企业电子商务年销售收入首次达到5亿、10亿和20亿元以上,给予每家企业一次性10万元、20万元和30万元补助。若企业3年内连续进档,则从第二档开始补助差额部分。
第九条 电子商务应用示范企业补助
(一)认定标准:宁波市工业电子商务应用示范企业认定工作由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组织实施。每年认定应用示范企业原则上不超过20家,示范企业有效期三年。申报电子商务应用示范的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报企业为宁波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2.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重视电子商务工作,有专门的电子商务部门,有专门从事电子商务服务、技术支持的人员,并制定了电子商务应用发展规划;
3.开展电子商务应用2年以上,在原料采购、产品销售、服务提供、合同承接、资金结算和物流支撑等方面已经实施或部分实施电子商务应用系统,运行稳定可靠;
4.生产经营状况良好,申报年度企业电子商务年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近两年电子商务销售增幅保持在30%以上,产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较为明显;
5.电子商务应用水平在我市工业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在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或在电子商务流程创新、电子商务模式创新,运用云计算、大数据等新一代信息技术拓展电子商务应用、降低决策成本、提高经营效益等方面取得了突出成绩,对我市电子商务发展有较大的示范作用和推广价值。
(二)补助标准。对入选宁波市工业电子商务应用示范企业,每家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补助。
第十条 以上各种补助企业可以兼报,金额可以累计。
第十一条 对符合专项资金使用范围,未列入上述补助内容的,且事关工业企业电子商务发展的重大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由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审定。
第十二条 对为推进全市工业企业“电商换市”工作,委托协会、院校等机构承办的培训、论坛、应用对接、课题研究、调研等,按签订协议给予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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