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电子商务服务企业业绩奖励。
(一)奖励条件:申报年度电子商务园区运营、网络营销、代理运营、咨询策划等企业服务收入达到200万元以上,且位居同类申报企业前列5名,其中,电商物流快递收入达到5000万元以上,且位居同类申报企业前列5名。
对往年获得过该项政策扶持,再次申报的企业,前次服务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其中物流快递1亿元),要求本次服务收入与前次相比增幅达到30%;1000万元(其中物流快递1亿元)以上的,增幅达到15%。
(二)奖励标准:按照服务收入10%以内的比例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其中,电商物流快递企业按照不高于服务收入0.4%以内的比例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十条 关于市外引进电子商务企业投入补助。
(一)补助条件:2014年1月以后宁波大市外引进的国内外知名企业在宁波(不含宁波电子商务城)投资设立的电子商务企业;从注册登记之日起2个年度内实际投资额达到500万元以上,投资额主要指开展电子商务业务的软硬件设施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的装修费或租赁费(不含土地和建筑物投入)等。
(二)补助标准:按照不超过投资额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一条 电子商务企业人才建设奖励。
(一)奖励条件:企业人才建设成效突出,有企业在编人员符合宁波市电子商务领军人才和特殊贡献人才条件。
领军人才条件:列入我市电子商务统计体系企业的电子商务职业经理人,年度地方财政贡献额在所有申报人员中排名前20位。
特殊贡献人才条件:列入我市电子商务统计体系,年度财政贡献额在所有申报企业中排名前30位的企业,每家企业认定1名特殊贡献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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