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宁波网 登录会员平台 免费注册
我的账户 免费邮件 收藏夹 网站导航
| 加入收藏 | 新闻 | 频道 | 论坛
对话首页 网络问政 热点民生 重大专题 往期回放 走进县市区 网民行 精彩集锦 关于我们 指南针速录学校
对话

《浙江省审计条例》第一章 总则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2015年08月14日 11:49

  第一条为了加强审计监督,规范审计行为,维护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审计机关应当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管理、分配、使用情况,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以及其他依法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事项进行审计监督,实现审计监督全覆盖。

  第三条审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可以委托其所属的审计机构具体实施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审计机关在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审计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首长依法直接领导本级审计机关,及时研究解决审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保障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审计队伍建设,建立符合审计工作职业特点的审计人员管理制度,提高审计队伍的专业化水平,推进审计职业化建设。

  国家实行省以下审计机关人财物统一管理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其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和下级审计机关的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报告、监督检查、审计质量控制等制度,提高审计监督质量和效率。

  第六条审计机关履行职责所需经费,财政预算应当予以保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应当如实反映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情况、审计评价、存在的问题和整改情况。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要求本级人民政府对特定事项进行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并报告审计结果。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和审计结果提出审议意见或者作出决议。

  第八条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遵守回避制度,不得参与被审计单位的管理活动。

  审计人员对于执行审计业务取得的资料、形成的审计记录和掌握的相关情况,未经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不得对外提供或者披露,不得用于与审计工作无关的目的。

0
稿源: 中国宁波网   编辑: 俞越
精彩集锦
往期回放
·750期 "法治宁波建设"之法治政府
·749期 "法治宁波建设"之何谓法治
·748期 讲述人间真情 珍藏城市记忆
·747期 宁波最美的乡愁:鄞江古镇
·746期 绿色祭祀成风尚 低碳过清明
·745期 谈如何建设幸福美丽新农村
·744期 甬城特色学校校长访谈(五)
·743期 最话题②:社区养老新探索
·742期 最话题①:公共交通大升级
·741期 甬城特色学校校长访谈(四)
·740期 甬城特色学校校长访谈(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