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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审计条例》第三章 审计权限和程序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2015年08月14日 11:49

  第二十一条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审计职责和审计管辖范围,按照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确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应当听取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的意见,并征求相关单位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及计划重大变更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审计机关备案。

  第二十二条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组成审计组,并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下列特殊情况的,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一)协助有关部门查证,以及办理信访、举报等事项的;

  (二)有证据或者迹象表明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有转移、隐匿、篡改、毁弃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资料,转移、隐匿资产或者串通提供伪证等行为的;

  (三)被审计单位涉嫌严重违法违规的;

  (四)有其他特殊情况的。

  第二十三条被审计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审计机关的要求,及时、全面提供审计所需的财务会计、业务和管理等资料。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

  第二十四条审计机关实施审计时,有权对被审计单位运用计算机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其他与审计事项相关的业务活动的信息系统进行检查,但应当避免对被审计单位的信息系统及其数据造成损害。

  被审计单位应当对运用计算机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其他与审计事项相关业务活动的信息系统配置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数据接口,开放审计所需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查询权限,配合审计机关进行电子数据分析;未设置符合标准的数据接口的,审计机关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将数据转换成符合标准的数据输出格式。

  第二十五条审计机关应当加强联网审计系统建设,并可以对预算执行、税收、社会保障、政府投资、国有企业等重要领域和重点单位实施远程审计。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六条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项目可以分阶段组织实施审计,对重大政策措施、重大投资项目、重点专项资金和重大突发事件等可以开展全过程跟踪审计。

  审计机关在跟踪审计过程中,可以出具阶段性审计报告。发现问题的,审计机关应当在阶段性审计报告中要求被审计单位限期整改,并在最终的审计报告中反映已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二十七条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时,可以对直接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供货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开展调查。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政府投资项目列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审计机关应当自计划确定之日起七日内告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并与承接项目的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并定期向审计机关报送项目建设情况。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交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后三十日内向审计机关提请工程结算或者竣工决算审计。审计机关应当自收到完整的送审材料之日起九十日内向建设单位和承接项目的单位出具审计报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计期限的,应当经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

  第二十八条审计机关应当与有关部门、金融机构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有关部门、金融机构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审计工作需要,依法向审计机关提供与本单位、本系统履行职责相关的数据信息和必要的技术文档。

  第二十九条审计机关应当与公安、监察、民政、财政、税务等部门和检察机关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和工作协调机制。审计机关实施审计时,遇行使职权受到限制而无法获取审计证据或者与审计事项有重要关联的信息资料,或者无法制止违法行为侵害国家利益等情形的,可以提请有关部门或者检察机关予以协助。有关部门和检察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第三十条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审计信息化建设,加大数据的集中和综合利用,建设审计数据系统,运用信息化等技术进行问题查核、评价判断和宏观分析。

  第三十一条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审计业务分级质量控制和审计责任追究制度,明确审计组成员、审计组主审、审计组组长、审计机关业务部门、审理机构、总审计师和审计机关负责人责任。

  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审计事项,审计机关可以聘请有关专家提供技术支持、专业咨询和专业鉴定。

  第三十二条审计机关实施审计时,有权对内部审计机构或者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并利用经核查的审计结果。

  第三十三条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当提出审计报告。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应当以审计机关名义书面征求被审计单位、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和拟处罚责任人员的意见。

  对被审计单位、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和拟处罚责任人员提出的书面意见,审计组应当进一步核实情况,对审计报告作必要修改,连同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审计机关。

  审计机关应当按照分级质量控制的要求,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复核、审理,提出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

  第三十四条审计机关发现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

  审计决定需要有关部门、单位协助执行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予以协助,并自收到协助执行审计文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协助执行情况书面回复审计机关。

  第三十五条被审计单位、经济责任审计对象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以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依法应当由公安、监察、财政、税务等部门或者检察机关处理、处罚的,审计机关应当出具移送处理书并及时移送相关材料。接受审计移送事项的有关部门和检察机关应当及时将处理、处罚结果书面告知审计机关。

  审计机关在审计工作中发现重大案件线索的,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

  第三十六条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本级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

  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承接项目的单位以及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出具审计报告的审计机关要求复查;审计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要求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查决定;对复查决定仍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审计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审计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省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报告,由省审计机关进行复查、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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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源: 中国宁波网   编辑: 俞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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