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讯 昨天,笔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根据市政府近日下发的《关于调整我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今年1月1日起,我市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1470元、1310元、1200元三档。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部分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也将有所变动。
最低工资标准18年上调13次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标准一般有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两种形式,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最低工资标准一般包括奖金和一些工资性补贴,而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延长法定工作时间的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以现金形式发放的伙食补贴(饭贴)、住房补贴则不在此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我省最低工资制度始于1994年。18年来,我市先后13次上调最低工资标准,非全日制工作的小时工资也不断提高。
新标准分为三档
去年12月20日,省政府下发《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确定我省行政区域内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1470元、1310元、1200元、1080元四档,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12元、10.7元、9.7元、8.7元四档。
根据宁波具体情况,我市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470元、1310元、1200元三档,相对应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12元、10.7元、9.7元三档。其中,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镇海区、北仑区、鄞州区区域内(含大榭开发区、宁波国家高新区、宁波保税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的用人单位统一为最低月工资标准1470元、最低小时工资标准12元。其他县(市)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生活水平和用人单位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自主确定。
部分社保缴费基数变动
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全市行政区域内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和个人的部分缴费基数将从2月起同步调整。
据悉,列入本次调整范围的主要是部分参加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的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的缴费基数、低标准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具体来说,全市参加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的失业保险的缴费基数将从1310元调整至1470元;市及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镇海区、北仑区、鄞州区(含大榭开发区、高新区、保税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参加低标准养老保险、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的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的原缴费基数低于1470元的,将调整至1470元,其他各县(市)原缴费基数低于各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同步调整至最低工资。
此次缴费基数调整由各地社保经办机构统一操作,参保单位和个人不必重新申报。人社部门提醒各参保单位和个人务必作好相应调整,尤其是参保人员通过银行扣款方式缴纳职工低标准养老保险费的,请及时将费用存入银行卡,避免缴费不足而影响待遇。(记者 秦羽 通讯员 任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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