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嗨嗨嗨嗨”在《对话·网上发布厅》的互动版块“问政·说事”上发帖向市人社局询问关于失业金的问题,原文如下:
“本人一个不会上网的朋友拖我咨询,是老三区职工1993年工厂辞职出国劳务输出,1996年回国,当时没有领多失业金,因为在国外,回国后他去领失业金他们办事是的人说已过期,记得本子上给写上了已领,请问这样是不是合法。应该有账可查。”
对此,市人社局给予该网友如下回复:
“你好!根据相关规定,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用人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依法定程序办理失业登记的;
(四)有求职要求,愿意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
根据你所说,你是由于本人辞职而造成失业的,属于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所以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至于你对证上所写文字有疑义,请你持本人身份证和失业证到原办理失业证的经办机构进行查询、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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