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关于“干部监督工作”,网友“Ranier1983”等提问“今年来中央在干部监督方面出台了不少政策,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等,我市有哪些好的贯彻执行措施?”
【朱伟】:我市在继续坚持已有好做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和深化了以下几方面措施:一是加大教育宣传力度,把四项监督制度等规定列入领导干部主体培训班次,增强领导干部执行制度自觉性;二是坚持每年对县(市)区和市直单位开展干部选拔任用“一报告两评议”工作,并将“一报告两评议”推行至全市所有有用人权的单位;三是实行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用人行为离任检查制度,对所有离任的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开展用人行为检查,增强领导干部履行干部工作职责的责任意识;四是畅通监督举报渠道,健全完善了“12380”举报网站、“12380”举报邮箱、“12380”举报热线等三位一体的监督平台,受理举报的各条线路都有专人负责,做到严格核实、及时反馈。
9、网友“小眼打囡”等留言提问,“如何界定领导干部违法违纪行为?怎样作出处理?结果会公之于众吗?”
【朱伟】:领导干部必须作遵纪守法的表率,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比如廉洁自律方面要严格遵守《中国共产党党员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干部选拔任用方面要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有关规定,换届工作中要严格遵守“5个严禁、17个不准”等严肃换届纪律要求,等等。凡违反相关规定的都应受到相应处分,所在党委将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等追究责任、作出处理,涉及违法的还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如领导干部违反换届纪律和干部选拔任用规定的,我们的态度是明确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通报一起,并及时公之于众。
10、换届中拟提拔的干部,在考察期间都要求其就个人有关事项向组织进行报告,其中包括家庭的房产、投资、收入及配偶、子女从业等方面情况。网友提到的公示建议很好,下步可研究探索。关于“换届选举”,网友“我美了美了”、“拓荒牛”、“哎呀牙”等留言提问“如何保障流动人口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如何看村级组织换届中存在的‘超规定代选’现象?”
【朱伟】: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选民在选举期间临时在外地劳动、工作或者居住,原则上要求回户口所在地参加选举。如果因故回不去的,经本地选举委员会认可,可以书面委托有选举权的亲属或者其他选民代为投票。同时,针对我市流动人口较多的情况,提出对在现居住地居住一年以上但户口尚未迁入的外地选民,其本人有要求的,在取得户口所在地选区的选民资格证明后,也可以在现居住地的选区进行登记。
关于村级组织换届中的委托投票问题,有关法律、法规都有明确规定。如《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二十四条指出:“每一选民接受委托投票不得超过三人。受委托人不得再行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代写人、受委托人不得违背选民本人的意愿,不得向他人泄露选民的意愿。”《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经调查核实,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宣布其当选无效。”因此,网友“哎呀牙”等提到因一些特定目的由个别人“超规定”代填选票的行为是不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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