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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网络团购消费争议处理办法出炉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2012年12月26日 09:30

 

  “团购”名称不是免责法宝

  “《办法》的亮点在于,明确了团购销售商品与实体店销售商品的一致性,与后者一样,团购销售商品同样需要‘三包’、发票、合同。”市消保委秘书长施民伟表示。

  《办法》指出,经营者向消费者出具的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发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征得消费者同意的,可以以电子化形式出具。消费者要求团购网站经营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发票)的,经营者应当出具。

  经营者应当将团购商品或服务信息、交易记录等原始数据、信息依照相关规定进行保存,保存时间从团购活动结束之日起不少于两年。

  《办法》指出,经营者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订立书面约定(合同),并应明确以下内容:名称、种类、数量、质量、价格、配送方式、交付形式、退换货方式、退款条件、售后服务、违约责任等。此外,实体店销售商品的“三包”,团购商品同样要有。团购网站经营者与团购商品(服务)供应者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办法规定的“三包”的责任和义务。

  “未消费过期作废”成历史

  对于不少爱团购的消费者来说,未消费过期作废可以说是一项耳熟能详的条款了。尤其是在团购网站兴起初期。不过今后,“未消费过期作废”将成为历史。《办法》指出,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销售团购商品或提供服务,不得设定过期后未消费预付款不退的规定。此外,对于不少团购网站做出“过期后可退款”的承诺,但在实际退款过程中,只是退回其网站的情况,《办法》也明确不能设定。

  而一些特殊商品,如酒店住宿、生鲜产品等,由于消费者不及时消费,确实会给商家带来一定损失,商家是否可以在合同上做出“未消费过期作废”的规定呢?对此,施民伟表示,针对这类情况,因消费者未及时消费带来的损失,商家可以与消费者商定,由消费者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但商家如果因此要求消费者“未消费过期作废”,则明显属于“霸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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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源: 中国宁波网   编辑: 何巧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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