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陌生到热衷到冷处理,网络团购的纠纷和投诉正在呈现不断增长态势。昨日,《宁波市网络团购消费争议处理(暂行)办法》出炉。对团购网站的管理形成了专门性、强制性的法律规定,给监管执法提供了法律依据,这在全国尚属首创。今后在面对团购消费纠纷时,宁波消费者维权有了专门的法规。
团购纠纷和投诉激增
2010年之前,网络团购对于绝大多数的市民而言,是一个完全陌生的事物。2010年以后,团购网站迅速发展。截至2011年底,国内各类团购网站的数量约为4000家。调查显示,至2012年3月,宁波共有16家经工商注册登记的团购网站。
据统计,2012年1至12月,宁波全市各级消保委和工商12315申诉中心共受理网络团购引发的消费投诉477件,与2011年同期相比增长216%,与2010年同期相比增长23倍多。
目前,我市网络团购纠纷和投诉主要集中在写真摄影、宾馆餐饮、美容美发、KTV等服务性消费领域。引发投诉的主要原因包括商家网站关闭、商家附加条件限制消费、商家无故拒绝团客、虚假宣传、服务缩水等。
6种情形属于消费欺诈
《办法》指出,今后从事团购经营活动,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团购经营活动中,有6种情形属于消费欺诈行为: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从事网络团购的经营行为;利用网络技术手段或者载体等方式实施盗用、仿效、抄袭其他网站域名、名称、标识等从事网络团购的经营行为;以网络团购为幌子,虚构内在的商品、服务,诱导他人参与其网络团购经营行为的。
此外,发布或者利用虚假信息、诱导他人参与其网络团购经营行为的;没有正当理由中止(终止)消费者正在实施的网络团购经营行为,或者没有正当理由使消费者不能实施其正常的网络团购经营行为等,也均属于消费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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