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1日上午10时,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蒋剑巍曾做客中国宁波网《对话》栏目,围绕“能动司法,推进社会管理创新”这一主题,与网民进行互动交流。此次活动受到了网友的广泛关注,访问量达276180人次,提问人数上百人。蒋院长阅看了所有网友留言,对在线交流时来不及回答的问题提出了答复意见,现将网友留言问题汇总整理以网贴形式集中回复,感谢广大网友对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一、网友问题答复
1、和上海中介公司签约安排小孩去英国读高中,可是一年语言学校毕业以后,校方以科目已满为由,建议去读职业高中。当初签订的合同是读高中而不是去读职业高中。请问这个是学校在欺骗,还是中介在欺骗?
【蒋剑巍】:首先要解释一下“读高中”的合同意思,是否包括了“读职业高中”在内。如不包括,则初步可说是中介公司违约。至于与学校的关系,则要看双方之间的约定,才能确定有否违约。
2、你们法院在办案的过程中有人情案的因素吗?
【蒋剑巍】:人民法院办案,坚持公正、清廉、为民,坚决抵制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并欢迎社会舆论的监督。
3、陪审员行使哪些职权?
【蒋剑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十五条人民陪审员到人民法院执行职务期间,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阅所陪审案件的材料; (二)参加案件调查; (三)参加合议庭开庭审理案件或案件的调解; (四)参加案件评议。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适用有关诉讼法关于回避的规定。人民陪审员执行职务,应当遵守审判工作纪律,保守秘密。第十六条人民陪审员遇有下列情形,有权向院长或审判委员会提出意见和建议: (一)审判活动违反法定程序的; (二)认为案件的事实认定或处理确有错误或者显失公正而在合议庭未能解决的; (三)审判人员未能依法履行职责的; (四)审判人员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4、新婚姻法解释,蒋院长有什么想法?这也算是法院参与的社会管理创新举措么?
【蒋剑巍】: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严格执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人民法院根据社会形势的发展变化,在现行法律框架下,通过发布司法解释、制定司法文件来积极干预社会公共政策,正是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的具体表现。
5、在电视上看到有些审判是在农村里面现场办公,这个很好,可以借鉴吗?
【蒋剑巍】:这是法院的巡回法庭,要根据案件和当事人的具体情况,既方便当事人参加诉讼,也有利于法制宣传。
6、法官要是态度不好,判的不公正,有没有投诉电话?,有没有专门的人管?
【蒋剑巍】:如果您发现这种情况,可以向市中院监察室举报。市中院监察室举报电话是:87848046,87848166。
7、公众开放日怎么参加?
【蒋剑巍】:市中院及各基层法院会不定期举行公众开放日,我们将适时在宁波法院网上发布开放日预告,有意向的市民可以报名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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