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王尘):今天的主题是能动司法推进社会管理创新。说到社会管理创新这个词语,可以说是当下非常热的一个词,说到这里,有网民朋友给我们留言,他说,说到管理创新,虽然说是比较热的一个词,但是对于法院来讲,本人觉得还是有很多疑问的,似乎社会管理应当是政府部门承担的一个职责,而法院作为司法机关,只是来负责具体的案件处理以及社会上其它的一些有关法律方面的事情。但是如果和社会管理放在一起,有点想不通,和社会管理创新,能够有一定的联系吗?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蒋剑巍:我觉得联系还是非常密切的。一般来说,传统意义上的司法权仅仅是一种裁判权,就像你刚刚讲的一样,主要对一些案件进行裁判,并不直接参与社会的管理。而社会管理是政府部门的职责,与法院似乎没有多大关联。其实我觉得,国家的立法、行政、司法等机关,虽然各自履行不同的职能,但它们都是国家管理的一个分支,都具有社会管理方面的职能。
我个人体会,法院在社会管理中的角色,现在越来越明显和重要。我可以举一个例子,比如法院对未成年人案件的处理,并不限于审判,还非常重视或者积极地进行判后的一些帮教,比如说判好以后,有些未成年人回归社会,我们要跟社区、街道,相关的一些组织落实一些帮教措施,使这些人在社会上能够守法,能够做一个守法的公民。实际上法院也承担了部分对于失足青少年再教育的管理职能。
另外我觉得,现代社会管理的方式日趋多样化,有些社会管理是显性的,有些社会管理是隐性的。比如法院可以通过发布司法解释、制定司法文件,干预社会的公共政策。像去年,我们市中院针对金融危机爆发以后民间借贷纠纷大量产生的情况,出台了审理这一类案件的指导意见,对民间借贷和集资诈骗的区分定性等问题进行了界定,这就是一种显性的社会管理。
同时,法院通过审理案件,对涉案的某种行为进行法律评价,比如说对醉酒驾驶者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就可以起到规范社会行为、引导人们依法行事的作用。我觉得这就是一种隐性的社会管理。
所以说,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通过执行法律、裁断纠纷、制裁违规、示范规则、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是社会管理的重要主体。
正如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所说,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既是司法审判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司法机关承担的一项重要的社会责任。
所以我理解,人民法院在加强社会管理创新当中,应该说也可以发挥更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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