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主持人: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以后,很多女性同胞也提出了很多意见,甚至提出了嫁给爱情还嫁给房东这样的言论。陈律师,您怎么看待婚姻法对妇女权益的保障?
浙江海音律师事务所主任 宁波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 陈燕:首先我觉得广大的妇女同志应该树立正确的爱情观、婚姻观。在这样的前提下,婚姻不仅仅是金钱,双方之间的结合是承载很大的人的关联,而不是说金钱的关联。金钱我想只是我们生活的一部分,而不是全部。所以这个是我们广大的妇女朋友应该要树立起这样的观念。
另外一个方面,其实在婚姻法中,婚姻法它除了一部分关于结婚的条件以外,很多规定,在离婚的时候我们怎么处理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跟财产的分割。那么在婚姻法里面,可能对于妇女有很大的一部分,就是给予保护的,除了你怀孕的时候男方不准提离婚,哺乳期的时候是不可以的,分娩的时候也是不可以的。这个是对于男方,单方去提出离婚的时候有一定的限制。
另外一个方法,可能现在社会上,“小三”比较多,所以对于女方在婚姻过程中,因为男方的行为造成一些损害的话,婚姻法里面也是规定可以给予损害赔偿的请求。所以这些都是对于我们女方,已经有一些很大的保护。
关键在于,你在婚姻过程中怎样来经营你的婚姻,这才是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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