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主持人: 问一下唐教授,您认为解释者做出这个婚姻法解释三的指导思想是什么?为什么会对这个做一个规定?
法学教授 唐先锋:任何一个立法者,他在制定这个法律文件的时候,都会受到一些基本的规则的影响,就是说他的立法的出发点是什么。我们可以看到,从2001年我们的婚姻法修订以后,我们的婚姻法里面对夫妻之间的婚姻财产的处理,悄悄的在发生变化。这个变化就是说,由原来强调家庭这样一个整体,转变到什么呢,就是说越来越强调个人财产的独立。我们可以看到,2001年的婚姻法里面,就是说它不再是笼统的规定夫妻财产的问题,把夫妻财产里面分成,一部分是夫妻共同财产,另外一部分是夫妻的独立财产。这在随后的司法解释里面也是慢慢显现出来,就是个人财产的这样一种独立,逐渐的显现出来了。
这样一种指导思想,是好是坏呢,有不同的评价。有的就是说,有支持者认为,在现代社会中的个人的自由和独立。反对者就是说,把市场规则纳入到家庭的内部规则里面来,这个确实对家庭内部的稳定的结构是一种潜在的威胁。这是一个,我想是立法者的指导思想的变化。
第二个,因为这个司法解释是我们审判者做出来的,最高人民法院其实在做出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时候,司法理念也在悄悄发生变化。如果记得没错的话,在司法解释二出台的那个年代里面,口号由(司法维民)改变成司法便民。到司法解释三里面,这个便民是便谁?有评论者就提出这样一个话题,这个便其实就是方便离婚,为那些想离婚的人提供一些方便。
因为我们可以看到,司法解释三里面很多的规定就是关于以前,我们在司法实践中关于夫妻离婚的过程中,财产分割不清楚的,或者比较模糊的地带,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把它非常明晰化的规定了。这样会引发什么情况呢,如果夫妻之间要离婚了财产分割已经不成问题了,司法解释三里面已经写得很明确了,只要你们达成协议去登记离婚就可以了。
主持人:主持人:非常明确了,就像您说的便民。
法学教授 唐先锋:这就是司法便民,这方面确实是方便了,一开始说到的离婚的自由,确实是方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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