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主持人: 问一下潘庭长,婚姻法解释三最大的变化是哪几点?对哪些问题进行了规定?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第一庭副庭长 潘国悦:姻法解释三出来以后,我们对整个司法解释都很关心。除了网民朋友提出的,这个解释三第七条,婚后有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除了这一条以外,它所传递的信息量很大。对我们来说,不仅仅是这一点。我看了一下,其实第一点,关于婚姻法,宣告婚姻无效或者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以前对这一点,最高法院没有明确的规定,这次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这也很有针对性。
第二条,亲子鉴定的问题,以前最高法院是严格限制,现在做了一个,根据社会实际,做了一个稍微宽泛的解释,当然,这里面有一个必要证据的问题。
第四条,夫妻共同财产在婚内的分割,以前我们是不允许的,现在是允许的。
第六条,婚前财产的赠与,在婚姻法里面解释为是一种约定,这里说是要适用赠与,合同法的规定。
还有第十条,以前在司法实践中也是这么处理的。
第十六条,夫妻有协议的,以共同财产出借的,按共同财产处理。过去我们认为不属于夫妻财产约定,最多只能证明一方从对方拿过钱,但是这个钱还是夫妻共同财产。这个东西,对我们是很大的突破。
我看了一下,主要是这几条,我觉得可能对我们司法解释来说,是一个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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