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ok3231":我是一家个体独资企业负责人【非法人单位】,因业务需要,雇佣了员工张某,让其负责采购及兼职出纳,没有与这位员工签订过书面劳动合同和办理养老保险手续,但有付给张某报酬,有工资单凭证。单位的存折卡几年来一直由这位员工保管并使用。一年前这位员工未经我同意私自从单位的存折卡内取出现金十多万,至今未还。
对于张某是否与我企业存在着劳动雇佣关系,有二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认为,员工张某没有与我企业签订过书面劳动合同和办理养老保险手续,不能确定这位员工是我企业的人员,故企业与张某不存在劳动雇佣关系。
但第二种认为,仍管员工张某没有与我企业签订过书面劳动合同和办理养老保险手续,但企业有付给张某的报酬,并有工资单凭证。已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即企业与张某存在劳动雇佣关系。
请问宁波市公安局,您们认为哪一种意见对的,对于张某与企业存在的劳动关系您们是如何认定的?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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