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顺天":本人于2010年3月购买了一套位于宁波江东区的商品期房,建筑面积是80平方米,是本人首套购房(以前家庭名下没有房产),当时与开发商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且在房地产管理中心备案,但是这套期房要在2011年8月可以交付,像本人这样的情况是否还可以同时享受首次购房补贴和首次购房契税优惠?如果可以的话,是否要分别出具证明(两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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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宁波相关购房政策:首次购房补贴:根据宁波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住房保障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对今年内在市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的普通住房的购房者,给予房价总额1%的购房补贴;对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上、140平方米以下的普通住房的,给予房价总额0.75%的购房补贴;在市区仅有一套140平方米以下的普通住房,且在2010年12月31日前出售并重新购房的,同样享受相应购房补贴。购房补贴的时限自2010年2月3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其中商品住房以合同备案日期为准,二手住房以产权登记受理日期为准。
首次购房契税优惠:现行2011年的关于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优惠政策规定: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
本人想通过宁波网问政平台来咨询问题,可以说这里的财税部门的回复更加权威和具体,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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