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piaoliuren ”在《对话·网上发布厅》的互动版块“问政·说事”上发帖询问市公安局,原文如下:“一直以为2013年1月1日后只要是实习期驾驶员就不能独立上高速了,但今天的中国宁波网上刊登的新闻<新交规:实习期内如记满12分注销驾驶资格>中有一段"首先是界定“实习期”的时段。按照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只有在2013年1月1日后申请或增驾取得驾驶证的,才执行123号令有关实习期的管理规定。对之前已取得驾驶证,到2013年1月1日后实习期未结束的,仍执行原实习期管理规定。需要强调的是,这个实习期不光针对新考取驾照的驾驶人,也针对增驾的驾驶人。针对实习期管理,新规主要增加了多条要求,如增驾新取得大型客车、中型客车、牵引车等驾驶证的驾驶人一并纳入实习期管理;要求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时,必须由持相应或者更高车型驾驶证3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实习期结束后,要参加安全文明驾驶等知识考试,接受交通事故警示教育;实习期驾驶人驾车时需要在车身后部粘贴实习标志。"记者的解读是否正确?”
对此市公安局给予该网友答复如下:
“您好:公安部123号令进一步完善了驾驶证实习期管理制度,目的是加强新驾驶人文明礼让、安全守法驾驶意识和习惯的养成。您所提到的本本族,属于已取得驾驶资格并已过驾驶实习期的人员,在管理上不能按照实习期驾驶人进行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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