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讯(记者孔庆洁 通讯员徐晨光 谢泳)近日,非奉化户籍社区矫正人员胡某(化名)获社区矫正的“同城待遇”。
今年8月,胡某因酒后驾驶,被奉化市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1个月,缓刑2个月。
“根据规定,对非本市户籍社区服刑人员适用社区矫正的,必须具备监管条件。”奉化市司法局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缓刑人员在考验期限内,需要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司法机关、所在单位、基层组织予以配合考察缓刑人员是否遵纪守法,有相应的考察组织、考察措施,才具备相应的监管条件。
“胡某之所以能在本地适用缓刑,是因为胡某在我市有固定工作,并有企业负责人作为担保人,具备监管条件。”该名工作人员解释说。胡某庆幸自己得到了法律的“宽容”,并能在奉化正常的工作和生活。
近年来,为了进一步完善社区矫正制度,提高刑事司法人权保障水平,奉化市司法局严格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加强对外来人员适用非监禁刑条件的调查,成效明显。“对外来人员同等适用社区矫正,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彰显了司法的人文关怀,可以帮助一些轻微刑事罪犯更快地回归社会。”奉化市司法局工作人员表示,“但如果在社区矫正期间违反法院禁止令、违规情节严重的、未按规定报到或者出现在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等情形,我们仍将对其提请收监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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