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关于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一系列政策措施,积极应对当前复杂严峻经济形势,扎实推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全市经济持续平稳健康发展,全面加快工业强市建设,特提出以下若干意见。
一、切实减轻企业税费负担
(一)全面落实国家税收优惠政策。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含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超出国家规定的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以上部分的地方税收贡献,由辖地政府全部奖励给企业用于加快发展。对符合产业政策导向的小微企业,自创立之日起3年内免征、第4~5年减半征收水利建设基金。凡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均可按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凡列入实施差别化电价政策的企业,原则上不享受市级相关税收优惠等政策。严格落实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和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视同研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二)实施社会保险费帮扶政策。对符合产业政策导向、暂时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按审批权限批准后,2014年底前临时性下浮一定期限的企业应缴纳部分的社会保险费。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参加定点培训机构岗位技能培训或企业自主培训定点单位可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
(三)严格清理规范涉企收费。建立和实施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制度,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实施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并对外公开;凡目录清单之外的涉企收费,一律不得执行。从严审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2015年底前,除新出台的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以及因产业转型升级需要实施差别化资源价格外,全市暂停出台新增企业各类成本的政策规定。切实规范行政审批前置服务项目及收费,个别确需实行政府定价、指导价的行政审批前置服务实行政府定价目录管理,严格核定服务成本,制定服务价格。2015年底之前,对工业企业的供电、供热、供水、供气、电信、有线电视等管线预埋或改造费用按现行标准的70%收取。全面落实已出台的各项收费减免措施,将暂免小微企业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改为长期措施。坚决查处各种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违规行为,严禁以各种方式强制企业赞助捐赠、订购报刊、参加培训、加入社团、指定服务,严禁行业协会、中介组织利用行政资源强制收取费用等行为。一经发现坚决予以曝光,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建立企业负担调查信息平台,完善举报和反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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