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努力提供法治人才保障
29.建设高素质法治专门队伍。把思想政治建设摆在首位,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加强立法、执法、司法队伍建设。严格法律职业准入制度,建立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制度,推进法治专门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立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招录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制度。落实法官、检察官逐级遴选机制,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法官、检察官一般从基层法院、检察院的优秀法官、检察官中遴选。进一步畅通立法、执法、司法部门干部和人才相互之间以及与其他部门具备条件的干部和人才交流渠道。按上级部署建立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专业职务序列及工资制度,加快完善职业保障体系。加强基层法治建设工作机构和人员队伍建设,推动执法、司法力量向基层倾斜。
30.加强法律服务队伍建设。加强律师队伍思想政治建设,构建社会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等优势互补、结构合理的律师队伍。提高律师队伍业务素质,完善执业保障机制。加强律师事务所管理,推进律师行业党组织建设,发挥律师协会自律作用,规范律师执业行为,加强律师职业操守和道德建设,严格执行违法违规执业惩戒制度。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普遍设立公职律师,企业可设立公司律师,理顺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管理体制机制。加强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发展法律服务志愿者队伍。建立激励法律服务人才跨区域流动机制。
31.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把法治人才队伍建设纳入全市人才发展总体规划,把高端法治人才纳入我市领军拔尖人才培养工程,打造一支优势互补、结构合理、适应依法治市要求的法治人才队伍。坚持用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全方位占领党校、高校、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阵地。健全政法部门和高校法学人员、法学研究机构人员双向交流机制,推动高校和法治工作部门人员互聘。加快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探索建立律师、专家学者与法官、检察官间的工作互评互促、人才互动交流机制。建设通晓国际法律规则、善于处理涉外法律事务的涉外法治人才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