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网友“wzg80”在《对话·网上发布厅》的互动版块“问政·说事”上发帖向市电业局建议缴电费时间能否进行调整,原文如下:
“每月8号至10号,居民会陆续收到电费电量通知单;17号至18号,电力工作人员会给未缴纳电费的居民发放电费缴费提醒通知单;22号至23号,工作人员给仍未缴费的居民发放催缴电费通知单。能否建议电力部门每月10号开始交费一直交到次月10号都可以交,次月10号之后没交的交违约金。这样也可以给一些忘记的居民一个缓冲期。我相信绝大多数没交费的居民都是忘记了,而不是故意不交的。”
对此,市电业局给予该网友如下回复:
“您的建议收悉,非常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注和支持。供电部门是1-10日对居民用户上个月的用电量进行抄表收费,即客户是先用电后付费的。因此根据供用电合同规定,如果25日还未付清电费,从26日开始便会产生电费违约金。正如您所言,绝大多数没交费的居民均是因为忘记交费的时间而非故意不交电费,因此,为了从源头上解决这一问题,我们建议您采取以下几种方式,可以避免因疏忽而造成欠费,请您考虑:
1)您可以到供电营业厅订阅免费电费短信服务,这样您可以及时得到当月电费电量、扣费成功信息、交费提醒等信息。
2)办理现金交费的居民用户可以到银行办理代扣业务或者在供电营业厅、邮政网点购买电费充值卡。
3)居民也可采取同城特约委托、供电营业厅或银行网点柜台交费、自助终端交费、支付宝网上交费、邮政便民服务站交费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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