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坚持公正司法,全面提升司法公信力
15.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要支持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认真落实上级有关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管理体制改革部署。健全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出庭应诉、支持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尊重并执行法院生效判决的制度。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法官、检察官调离、辞退或者作出免职、降级等处分。
16.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健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按照上级部署推动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改革文书签发报批制度,建立完善合议庭成员定期交流轮换机制和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合议庭成员提交书面意见制度。完善审判委员会、检察委员会制度,完善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制度。明确司法机关内部各层级权限,建立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制度。健全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主任检察官和主办侦查员办案责任制,实行案件质量终身负责制和冤假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
按照上级部署推进法院案件受理制度改革,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和缠诉行为的惩治力度,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建立完善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行为依法督促纠正制度。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加强职务犯罪线索管理,健全受理、分流、查办、信息反馈机制,明确纪检监察和刑事司法办案标准和程序衔接,正确履行分工职责。
17.严格规范司法行为。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完善落实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深入推进并落实客观性证据审查制度,全面推行审查逮捕在押人员“每人必提”制度。规范司法机关自由裁量权行使,全面推行量刑规范化改革、案例指导制度,完善检察量刑建议制度。建立健全职务犯罪案件同步审查机制,落实实名举报答复和举报人保护机制。严格规范减刑、假释、保外就医、暂予监外执行程序和要求。推行繁简分流和速裁机制,建立健全轻微刑事犯罪行为的惩治和办理机制。建立健全案件受理、办理、管理工作机制,完善案件流程监控、质量评查、考核评价体系。加快政法系统信息化共享平台建设,建立跨部门网上执法办案平台,推进全流程信息化管理。
18.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深化推广大陪审制,逐步实行人民陪审员不再审理法律适用问题、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问题。探索建立专家陪审制度。完善司法调解、司法听证、涉诉信访等司法活动中公民旁听制度,保障公民旁听权利。完善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司法听证、公开司法拍卖等制度。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推进审务、检务、警务、狱务公开,依法及时公开执法司法依据、程序、流程、结果和生效法律文书,完善办案信息查询、信息共享系统。加强法律文书释法说理,建立健全重大案件信息发布、生效法律文书统一上网和公开查询制度。
19.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坚决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完善落实错案防止、纠正、责任追究制度。保障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知情权、陈述权、辩护辩论权、申请权、申诉权,依法保障律师会见、阅卷、调查取证等权利。健全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法律原则的工作制度。严禁违反司法程序办案,严禁刑讯逼供、体罚虐待和非法取证,深入推进刑事案件侦查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完善对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侦查手段的司法监督。完善国家赔偿制度。完善社区矫正工作机制。
加大依法强制执行力度,进一步深化与公安、工商、税务、住建、国土、银行等部门的信息共享、协调联动,严格规范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的司法程序,探索建立涉案财物集中管理平台,完善涉案财物处理信息公开机制。建立健全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失信公示、威慑和惩戒机制,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落实终审和诉讼终结制度,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申诉权利。对不服司法机关生效裁判、决定的申诉,逐步实行律师代理申诉制度,对聘不起律师的申诉人纳入法律援助范围。严格落实涉法涉诉信访执法错误纠正和瑕疵补正机制。
20.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完善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机制。强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健全检察建议、专项监督等制度。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推动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改革试点,重点监督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的立案、羁押、扣押冻结财物、起诉等环节的执法活动。依法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接触交往行为,坚决惩治司法掮客。对违法违纪被开除公职的司法人员、吊销执业证书的律师和公证员,终身禁止从事法律职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坚决破除各种潜规则,坚决反对和惩治粗暴执法、野蛮执法行为,坚决查处司法领域的腐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