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收看宁波网的视频《对话》节目,我是主持人欣祎。那么我们今天为大家带来的主题是“升级经济‘免疫系统’让监督更有力量”。首先为大家介绍一下我们今天邀请到的四位嘉宾:宁波市审计局总审计师何小宝,何总您好。 何小宝:主持人好,各位网友大家好! 主持人:宁波市审计局法规处处长余伟,余处您好。 余伟:大家好。 主持人:非常欢迎您!宁波市审计局法规处副处长吴刚,吴处您好。 吴刚:主持人好,大家好! 主持人:非常欢迎您的到来。宁波市审计局法规处主任科员郑建丽,郑老师您好。 郑建丽:主持人好,大家好! 主持人:非常欢迎今天四位嘉宾的到来,跟我们一起讲讲讲审计法规方面的一些话题。其实说到审计的法律法规,可能很多网友还不是特别的熟悉。首先有请余处来给我们简单介绍一下我国现行的审计执法依据主要有哪些呢? 余伟:审计是一项综合的经济监督活动,主要是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来依法审计。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了以《宪法》为基础,以《审计法》为核心,由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组成的审计法律规范体系。我国现行的审计执法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及其实施细则、《国家审计准则》、《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等,今年6月1号开始实施的《浙江省审计条例》是我省第一部地方性的综合审计法规。谢谢。 主持人:好的,非常感谢。可以说,市审计局不是第一次和我们网友进行这样的面对面的交流了,经过前几次的节目其实我们都知道,正是有了审计工作,才能让我们整个经济秩序和社会的一个公共财产利益得到更好的维护。那么像您刚刚提到的,《浙江省审计条例》是年初的时候通过,今年6月1号开始实施。作为我省第一部全面规范审计工作的地方性审计法规,《条例》的出台,肯定对于我们的审计工作有不同的意义,能否跟我们讲一下它是在怎样的一个背景下出台的呢? 余伟:好的。审计监督是维护经济秩序和公共利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一个重要手段,被称为政策落实的“监督员”、国家利益的“捍卫者”、公共资金的“守护神”和反腐倡廉的“利剑”。因此国家和我省都非常重视审计工作。2006年和2010年国家对分别《审计法》和《审计法实施条例》进行了修订,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都对加强审计监督提出了新的要求。2014年国务院又出台了《进一步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就新形势下做好审计工作提出了明确的具体规定。由此可见,党中央和国务院对审计工作是非常重视,要求也是越来越高,对于完善审计制度体系是迫在眉睫的一个事情。 从省委省政府来看,我们浙江省委在全面深化法治浙江建设的决定中提出了也要“紧紧围绕科学立法,在健全地方法规规章方面走在前列”,“形成更加完备的与法律、行政法规相配套,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具有浙江特色的地方法规规章体系”,对有关各部门的制度建设做了具体的安排。所以我们浙江省人大在去年就把《浙江省审计条例》列入了立法计划,今年上半年省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这个立法主要是适应审计发展新形式的要求,解决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及总结我们浙江审计在30年的实践过程中间积累的一些有效的经验和做法。比如说全部政府性资金,比如说县市长经济责任审计等等,需要把这些经验也通过这个法规固化下来。所以说,这个条例的出台,对于我们审计工作来说是提供了一个有力的法律保障。谢谢。 主持人:好的,非常感谢。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决定以及国务院出台的《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都提出了要实现审计监督的全覆盖,能否请何总来跟我们介绍一下,什么是审计监督全覆盖,条例中对实现审计监督全覆盖是不是也作出了一些具体的要求呢? 何小宝:好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决定以及国务院出台的《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都明确要求要实现审计监督全覆盖。根据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决定以及国务院关于审计工作意见,审计的全覆盖是要求凡是涉及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这些部门和单位和个人都要接受审计,还有就是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也要接受审计监督,同时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也要接受审计监督。根据这样一个新的要求,浙江省出台的《审计条例》也在第2条作出了具体的规定,要求:审计机关应当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管理、分配、使用情况,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以及其他依法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事项进行审计监督。并且条例在第9条到第18条具体规定了所有审计监督全覆盖的事项,跟以往相比主要体现在这么几个方面:首先原来我们没有开展政策执行情况跟踪审计,按照现在新的要求,为进一步推进改革开放,促进重大政策措施落实,要发挥审计部门独特的职能作用,所以要开展政策执行跟踪审计,这是一项新的内容。其次为了加强环境保护、强化污水治理等等,《条例》强化了资源环境这方面的审计监督,通过监督揭示当中体制机制的一些缺陷和问题,发挥一些机制建设性的作用,经过完善推动整个经济发展得更好,能够满足广大社会公众对政府的一些新的需求。三是,在审计资源运用方面,形成了审计机关主导、内部审计跟进、社会审计发挥作用的全方位审计格局,保障了经济社会的规范运行。 所以从这个层面来说,通过审计监督全覆盖,就是充分实现全口径审计、全方位的审计、全过程的审计,不留审计的盲区和死角。谢谢。 主持人:我们提到了审计监督的全覆盖,同时也要优化体系资源,要国家审计、社会审计、内部审计三方进行一个联动,那么要实现这个大审计的格局,条例是不是对我们三方联动也作出了一些规定呢? 何小宝:因为审计现在的任务需求很多,包括要实现审计监督全覆盖,跟以前相比任务量是扩大了很大,当然现在审计的现有资源是不足的,像我们局现在也只有100个人左右,面对这么大的任务需求光靠我们审计机关是做不到的。所以为了解决审计需求和审计资源相对不足的矛盾,这个条例也在优化审计资源方面作出了一些规定,就是说可以开展国家审计、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三方联动,在条例的第19条和第20条都作出了规定,比如说第20条就规定,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组织或者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社会审计机构等专业机构参加或者承担审计工作,也可以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与审计工作。通过这个资源的整合就有效的形成了优势互补,来解决审计监督全覆盖这项任务与我们审计机关资源不足的矛盾。我相信通过这个条例的颁布和施行,通过我们国家审计机关的积极探索,形成这样一个好的合作模式,有效的整合资源,一定会在推进审计监督全覆盖的实现作出新的贡献。谢谢。 主持人:的确,我们看到审计工作的发展已经突破了我们原来老百姓所认识的单方面的经济审计,可能有很多的综合性社会方面的事务的我们审计都有参与其中。那么,《条例》赋予了审计机关许多新的职责和权限。能否请吴处来跟我们简单介绍一下,说说现在这个条例对于审计事项和范围是不是也有一些新的规定呢? 吴刚:好的,我简单介绍一下。就是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审计监督全覆盖的要求,条例重点对全口径预算审计,对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审计,对经济责任审计,对资源环境审计,对绩效审计以及对集体经济组织审计等六大方面做了一个具体的规定。 主持人:那么从中有哪一些亮点可以跟我们介绍一下吗? 吴刚:说到亮点我想主要有两个:一个就是将资源环境审计纳入了审计的范围,这是《条例》赋予审计机关的一个新职责。《条例》对开展资源环境审计的重点内容做了一些具体的规定,也体现了审计在“美丽浙江”建设的一个职责、要求。第二个亮点主要是针对当前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财政资金数量较大,存在问题较多,社会关注度高的问题,《条例》专门对加强集体经济组织的审计监督作了规定,强调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公共资金情况的审计监督,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工作。主要就这些。 主持人:那您能否再跟我们来介绍一下,此次出台的《条例》对审计机关的一些权限和程序是不是有一些细化和补充呢? 吴刚:条例主要从五个方面对审计机关的权限和程序做了一个细化和补充。第一个方面就是关于审计流程方面的。条例对审计年度工作计划的编制、对审计质量控制,包括对审计报告如何征求意见这一系列工作都做了一个细化的规定。比如说条例规定审计机关在编制年度审计计划时,应当征求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专门委员会的意见,并且要征求相关部门或者社会群众的意见。 第二个方面是关于被审计单位如何配合审计工作。条例规定:被审计单位如果是运用信息技术,运用计算机进行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与审计有关相关业务管理的,应该提供审计机关信息系统配置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一个数据接口,同时应当向审计机关开放数据查询的条件,开放数据接口,并且要配合审计机关进行数据分析,这是第二个方面。 第三个方面,就是进一步细化了关于联网审计、跟踪审计的一些规定。比如说条例规定审计机关应当加强联网审计系统的建设,并且可以对预算执行、税收、社保、国有企业、政府投资等等一些重要领域、重点单位实施远程审计,并且规定了相关单位应当给审计机关予以配合。 第四个方面,是审计机关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方面,条例规定了审计机关实施审计时,如果由于受到权限的限制不能完成审计取证,无法制止侵害国家利益的一些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审计机关可以提请有关部门,包括检查机关的配合,相关部门也应当给审计机关予以配合。 最后一个方面,就是关于被审计对象对审计结果有异议的一个救治途径,条例规定是这样的,被审计单位如果对审计机关作出的关于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有异议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如果对审计机关作出关于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提请本级人民政府予以裁决,政府投资的建设单位、承建单位以及经济责任审计被审计对象,对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审计机关予以复查,如果对这个复查结果还是有异议的,可以提请上一级审计机关予以复核。 我想主要就是这五个方面。 主持人:我们都知道审计其实是非常有效的一个监督手段。开展经济责任审计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了腐败,促进领导干部的廉政是一项非常重要的一个措施。那么新形势下颁布了条例,对当前进一步加强经济责任审计监督肯定有一个不一样的作用,我相信也是在这方面加强了它的力度,能否请郑老师来给我们介绍一下。 郑建丽:经济责任审计是监督和制约权力,从源头预防和治理腐败的一个重要手段。近几年来党和中央也十分重视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先后出台了《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及其实施细则,此次省条例在中央两办审计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的基础上,主要是对经济责任审计的范围、程序、审计评价做了进一步的细化和完善,主要也是有以下三方面:首先是扩大了经济责任审计的范围。条例第16条规定,对自然资产资源负有保护责任的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除了常规的审计内容之外,还应当将自然资产资源保护责任的履行情况纳入审计范围。第二方面是明确了经济责任审计的评价范围。规定审计机关应当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主要负责人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管理和决策等经济活动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作出评价。第三是明确了经济责任审计的程序。要求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主要负责人实行经济责任审计、任前告知、年度报告和离任交接制度。可以说条例对经济责任审计制度的完善和补充,使我省的经济责任审计能更好的适应“四个全面”大背景下的新常态和新要求,同时也进一步的促进了我省经济责任审计的规范化和科学化,在一定的程度上也促进了我省以及我市经济责任审计升级版的打造。 主持人:好的,非常感谢。那么为了强化审计结果的一个刚性,条例对加强审计整改和审计结果也作出了一些具体的要求,能否给我们来介绍一下呢? 郑建丽:可以说屡审屡犯这个问题存在已久,在很大的程度上是由于审计发现问题后整改力度不到位、审计责任追究力度不够以及审计结果运用程度不高有关。因此,加强审计结果的整改、公开以及运用,对于进一步提升审计的执行力、公信力,增强审计实效等具有关键的作用。条例对于加强审计整改和审计结果的公开和运用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要求审计机关、被审计单位等不同的责任主体,应该建立健全相应的审计整改跟踪检查机制、审计整改责任机制、审计结果通报和公告机制以及审计结果运用机制等。 下面我就简单的从三方面向各位网友简单介绍一下条例对审计整改、审计结果公开以及运用的相关规定:第一方面是对审计整改提出的要求,明确要求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整改情况必须要进行反馈。规定被审计单位应在收到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之日60日起,应该将审计的整改情况、审计建议的采纳情况以及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审计机关,同时报告本级政府或相关的主管部门,并依法向社会公告。审计整改情况要向社会公告,这是条例对审计整改比较强有力的一个规定。此外,对建立审计整改工作督查检查机制的规定,要求县级以上政府对审计发现的重大问题需要依法作出处理、追究责任,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政策性问题应该及时研究完善制度。最后对政府和相关部门对审计整改情况的问责措施做了规定,要求对审计整改不到位的,与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进行约谈,对拒绝、拖延或虚假整改的采取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责令辞职、罢免等问责措施。可以说我们条例对于审计整改不到位的这种问责措施规定还是比较明确、具体的。 第二方面是强化了对审计结果的运用。条例规定各级政府应建立健全审计结果的运用机制,要求将审计结果作为考核、问责、绩效管理的重要依据。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要作为主要负责人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同时条例也对依法移送事项的反馈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第三方面是明确审计结果公开的要求。对审计结果公开,特别是审计发现问题的公开,公众十分关注,那么此次条例也积极响应公众关注的问题,规定审计机关应建立健全审计结果通报和公告制度,除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外,依照有关规定审计机关应该向有关部门通报审计结果,并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新闻发布会等途径和方式,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如果说各位网友想了解我们宁波市审计局最新的工作安排以及审计结果的公布情况,那也请大家随时登陆我们宁波市审计局的官方网站予以关注和了解。谢谢大家! 主持人:刚刚各位嘉宾给我们从各方面解读了我们的审计条例,我想有很多网友已经发现我们审计工作可以说是一项高难度的工作,同时我们也知道它其实是一项得罪人的工作,就像刚刚郑老师说到,审计过程中不免发生一些例如说拒绝或者拖延配合审计工作的一些情况。能否请余处来给我们介绍一下,如果在具体的项目审计中遇到相关的被审计对象抵触或者说不配合、不支持的情况,审计该怎么应对?条例中是不是也有相关的规定,对此类情况进行一些相关的责任追究呢? 余伟:是的,审计机关作为行政机关依法进行审计监督,所以相关的法律法规都赋予了审计机关必要的监督手段和权限来保障审计的执行力。那么这次条例45条也专门做了规定,明确对被审计对象不配合审计工作,相关单位不支持审计工作,以及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等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审计机关有权责令他们改正,并可以进行通报、批评、警告,对于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可以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由审计机关向有权机关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由有关单位给予处分。 主持人:《浙江省审计条例》从6月1号开始实施,到现在已经有两个月左右的时间。审计《条例》的生命力在于施行,权威也在于施行。能否请何总来跟我们讲讲,经过两个月的工作,您对如何真正实施好《浙江省审计条例》有什么看法呢? 何小宝:好的,刚才主持人说得很好,条例的生命力在于施行,法律的权威也在于施行。我觉得对于实施好《浙江省审计条例》要做到这么几个方面:第一首先要学习好、宣传好这个审计条例,让大家做到守法、懂法、知法、敬法。首先你要知道这个条例它规定了哪些内容,规定了那些权利和义务,这是第一点。所以今天我们开展网络宣传也是让大家了解这个法律,达到这样一个目的,所以要实施好这个条例,我们一定要通过多渠道、多途径、多形式的进行宣传,让各个层次、各个部门以及各个社会群体都能够知道浙江省有这样一部综合性审计法规,这是第一点。 第二点作为审计机关要切实依照条例的规定履行好条例赋予的法定职责,科学的谋划审计项目,合理的统筹审计资源。刚才前面都讲到了,什么是审计全覆盖,如何真正实现审计监督的全覆盖。这个条例最大的一个特色就是要求实现监督全覆盖,这就要求我们审计机关怎么样把这个审计项目选择好,把审计资源组织好,落实好法律赋予我们的职责,这是我想讲的第二个方面。 第三个方面作为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对象角度来说,也要根据条例的规定,积极支持和配合审计工作,共同构建一个良好的审计环境。刚才包括我们吴处长、郑建丽都讲了,被审计单位在审计配合方面、审计整改方面都有相应的职责和要求,这就需要他们按照条例规定做好相应的落实,这一点也相当重要。因为审计工作需要被审计单位提供真实完整的资料,同时也要提供所有我们审计机关依法需要提供的各种信息,才能保证我们审计机关得出的审计结论是客观的、真实的、全面的,审计结论是可信的。所以这一点被审计单位配合、支持也是保障审计条例得以实施的一个重要的要求。 第四个方面我觉得也是要做到有法必依,就是说对审计发现的违规违法违纪的问题我们要严肃查处,同时要强化审计结果的运用,以保障审计的权威性和公信力,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如果审计结果出来了没有得到有效的运用,审计发现的问题没有得到有效查处,那这个法律的生命力也难得到有效的体现,权威也难以得到有效的施行。所以我们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要加大审计执法力度,保证审计发现的事项和问题能够得到有效的落实和整改,这是讲的第四方面。 第五方面就是要形成一种监督合力,包括和社会舆论监督和其他监督形成监督合力,从而使条例得到有效的贯彻落实。因为光靠一个部门去推动这个力量是很小的,大家心往一处想、力往一处使,这个工作才能得到有效的推进,所以条例的实施还需要各个部门的协同配合,各项监督的有效协作。 第六方面我觉得还是要加强审计条例施行的后续检查,检查一下我们的条例,从审计机关到被审计单位,关注条例执行情况到底有没有落实,实际情况当中有哪些问题进行及时的修整和改进,从而保证条例有效的贯彻落实。我觉得做好这几个方面对实施好审计条例我还是非常有信心的,谢谢。 主持人:好的,非常感谢。就像何总说的,我们看到了现在有了这个新的审计条例,对于我们的审计工作来说,其实是有了新的契机,有了新的起点,那么同时我们也在期待相关单位的一个配合,我们也期待看到各位网友,各位老百姓对于我们审计工作的继续关注和支持。非常感谢四位嘉宾今天作客我们的节目,同时也非常感谢各位网友一直以来的收看与支持,我们下次节目再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