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食品领域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打击食品领域违法行为,确保人民群众食品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浙江省实施<食品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的指导意见》(食安办〔2011〕25号)、省财政厅省食安办《关于印发浙江省食品领域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浙财社〔2011〕290号)有关要求,结合宁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食品领域违法行为的举报,由农(林、渔)业、质监、工商、贸易、食品药品监管、卫生、公安等相关部门(以下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职责负责处理。

第三条 举报人可采用来人、电话、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实名举报,举报内容要详实、便于查处,举报人应对所举报的事实负责。

第四条 举报下列食品领域违法行为之一,经查证属实的,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在农产品种植、养殖、捕捞、加工、收购、运输、销售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二)使用非食用物质和原料生产食品,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
(三)加工销售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肉类制品的;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或者向畜禽及畜禽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未取得《屠宰许可证》私屠滥宰的;
(四)在食品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或者销售失效、变质、过期、混有异物等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或者伪造、涂改食品生产日期延长明示保质期的;
(五)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经营者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未获得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餐饮具集中消毒卫生监督合格证从事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活动的,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活动不符合有关卫生要求的;
(六)侵犯他人注册商标生产经营食品、伪造食品产地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食品生产许可标志或者其他产品标志生产经营食品的;
(七)违法违规生产、加工、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未按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或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
(八)其他涉及食用农产品、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五条 举报的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并由相关部门立案查处结案后,按照行政处罚罚没款金额大小,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额度为:
(一)罚没款金额5000元以上(含5000元)1万元以下的,奖励举报者500元;
(二)罚没款金额1万元以上(含1万元)5万元以下的,奖励举报者1000元;
(三)罚没款金额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奖励举报者按罚没款金额的5%给予奖励。
每次举报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六条 举报的违法行为被法院判决有罪的,按照以下额度给予一次性奖励:
(一)被处罚金的,按罚金的5%给予奖励;
(二)被判处刑期的,刑期一年以下的(含一年)奖励5000元,刑期一年以上的按每超过一年奖励5000元累加。
刑期和罚金并处的,按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计算后就高奖励。每次举报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七条 举报的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后,又被法院判决有罪的,按第五条和第六条计算后就高奖励。
同一举报涉及多起行政处罚或刑事案件的,按其中最重一起处罚或判决进行奖励。

第八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线索的,按一案进行奖励,奖金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协商不成的,由颁发部门裁定。
同一线索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举报顺序以承办部门受理该举报的时间先后为准,但其他举报人提供的情况对查清案件有直接作用的,可酌情给予不超过500元的奖励。
对同一案件的举报不得重复发放奖励。

第九条 已制定、实施举报奖励制度的县(市)区政府或市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优先适用本办法,已经按照本办法实施奖励的,不得再适用各地各部门的奖励办法重复奖励。

第十条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不得推诿拒绝,对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范围内的,应当详细记录举报相关情况,并对举报人的所有信息予以保密;对不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范围内的举报,应在2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同时告知举报人。

第十一条 各级政府将食品领域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十二条 实施食品领域违法行为举报奖励,须由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机关提出奖励申请,经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审查,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由同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发放。

第十三条 举报奖励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具体负责举报调查处理的案件承办行政执法机关,在做出案件处罚决定后(刑事案件在法院判决后)15个工作日内,要对举报事实、奖励条件和标准予以认定,提出奖励意见,填写《宁波市食品领域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审批表》(申请报批时,需附举报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或法院判决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附1)。
(二)审批。个案奖励金额在1万元及其以下的,由具体承办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报同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决定。个案奖励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须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
(三)通知。由具体承办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填写《宁波市食品领域违法行为举报奖励通知书》(附2,以下简称“奖励通知书”),在3个工作日内送达举报人员,并填写《宁波市食品领域违法行为举报奖励通知书送达回执》(附3,以下简称送达回执)。因故无法将奖励通知书送达举报人员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将无法送达情况记录在奖励通知书上。奖励报批完毕半年内仍无法通知举报人的,奖励取消。
(四)发放。举报人接到“奖励通知书”后,携带奖励通知书到指定的时间、地点凭有效证件领奖并办理签收手续。接到奖励通知书后3个月内不领取的,视为放弃。
举报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前往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亲自领奖或委托他人代领。委托他人代领必须随带“奖励通知书”、委托书及双方有效证件。
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指定2名以上工作人员负责奖金发放工作,同时填写《宁波市食品领域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奖金发放表》(附4)。

第十四条 政府相关部门对举报人负有保密责任,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公开其信息。对泄露举报人信息、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举报人可向同级纪检监察部门投诉举报;造成严重后果并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承担法定打假职责或义务的执法人员、被假冒(侵权)方或其委托人以及属申诉案件的举报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2年3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