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黄佳颖):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收看中国宁波网的视频《对话》节目。我们本期节目的主题是如何正确看待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最近司法解释三的出台引发了不少网民的注意,让很多结了婚或者准备结婚的人乱了阵脚。那么如何正确的看待、理解婚姻法的新解释呢,在今天节目中我们请到了有关专家帮您解读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下面介绍一下今天的嘉宾。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第一庭副庭长潘国悦。

  宁波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陈燕。

  宁波市天一公证处公证员曾远涛。

  法学教授唐先锋。

  在节目过程中您有任何想咨询的问题或者想表达的观点,欢迎您在直播页面下方留言,也可以登录天一论坛发表帖子。

  我们为了能更直接的了解到宁波市民对于婚姻法解释三的出台,有些什么样的想法,前几天我们栏目记者特地进行了街头的随访,下面请导播播一下这段采访。

  (视频采访)

  主持人(黄佳颖):大多数市民也是比较理性的,但是争议也比较大。潘庭长,从您个人角度看,这次婚姻法解释三的出台,为什么会引起社会上这么强大的争议?国家出台这样一种新的婚姻法解释,目的又是什么?

  潘国悦:从刚才的随访以及网上的一些争论来看,现在各方争论的焦点就是关于现在司法解释三第七条,婚后有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的所有权的认定问题。这一条其实就是高房价下的社会责任在司法里的一种体现。大家都知道,在高房价下,司法也要有它的社会纠正功能、救济功能,司法也要公平的考虑男方和女方的利益。所以最高法院民庭的负责人曾经就司法解释出来以后,出了一个答记者问。他明确讲到,主要是考虑到提高房价和高离婚率增长现象,保障出资父母的合法权益。这就是说,这次婚姻法解释的目的,也就是这一条在社会上引起了争论。

  主持人(黄佳颖):关于它的第七条,其中指出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产权是记在出资方的子女名下。该不动产应认为是夫妻一方的财产。很多女性认为这个解释对她们非常不公平,一旦离婚女方很可能被净身出户,陈律师,您怎么看?

  陈燕:其实关于父母出资的这个购买不动产,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里面已经有所涉及,当时司法解释是规定,婚前父母出资的这个房子的不动产的归属问题,我认为这一条只是对这一个问题的延续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可能可以更具有可操作性。这是一个方面。

  另一个方面,从我们国家习惯来说,父母往往为了小孩,可能倾其所有,来帮助子女购买房子,让他们有一个安定的居所,或者是过上更好的生活。这个我想,如果说我们在司法实践中,因为高的房价,把这部分房子,父母对于子女赞助,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可能跟当时父母出资的时候的初衷有一些背离。所以司法解释,可能就是为了更加的明确这一问题,就在司法解释三中对于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一个延续。

  主持人(黄佳颖):唐教授,您认为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的大背景是什么?

  唐先锋:按照我国立法法的规定,司法解释这个本身也是属于一种法律制度的创建。任何一个立法都受到整个社会的大背景的影响。我们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三正是处在什么样的背景呢,就是整个社会的转型基本完成,我们社会由原来的这样一种计划经济到现在的一种相对成熟的市场经济,这样的一个市场经济模式下,人们更多的注重的是什么呢,是个人自己财产的保护,就是自己的个人的人格的独立和自由。我们可以看到,我们这个司法解释三里面反映了这样一个现象。

  一个,我们这里面反映了一个,就是说离婚自由。我们要强调一个离婚自由。我们从1950年婚姻法开始,我们就倡导婚姻自由,婚姻自由里面我们当时更多的倡导的是结婚的自由,婚姻自由里面还包括一个离婚的自由。但恰恰是在我们国内,从1950年一直延续下来,比如我们的离婚其实很不自由的,受到各个方面的约束。不光是法律制度方面的,就是社会的各个方面的。我们这个司法解释三大家可以看到,在这一方面离婚的自由,应该说大大的加强了,在这一点上。这是一个,就是说我们的经济发展导致了这样一个问题。

  另外我们经济发展导致的一个政治上的问题就是说,现在很多新的阶层不断的出现,尤其是财产,有财产者的阶层出现了,这个说法肯定不一样,有人说是富人阶层等等。我们也可以看到,这里面也体现了这些富人阶层,他已经逐渐的掌握了一定的话语权,这也反映到我们的立法文件上,也有所体现。我们可以看到我们的司法解释里面,很多涉及到财产的条款里面,更多的可能是针对的是对有产者的这样一种,他的财产的保护,在这里面。

  主持人(黄佳颖):他们权益的保护。

  唐先锋:对。所以这样的立法,正是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出来的。

  主持人(黄佳颖):问一下曾公证员,很多网民跟我一样接触公证处比较少,因为一般没有事情是不会去公证处的。请您先介绍一下公证处的主要职能是什么?

  曾远涛:公证处是我们国家专门设立的机构,公证制度也是我们国家司法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设立这个制度或者说设立公证处这个机构,主要的出发点就是为了预防纠纷、减少诉讼。公证法把公证处、公证机构定义为国家的法定机构,主要的职能是对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文书、法律行为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证明。

  主持人(黄佳颖):婚姻法解释三中,公证处主要起了什么样的作用?

  曾远涛:很多人了解公证处都是想到两个,一个是开奖,一个是婚前财产公证,这是老百姓见得比较多的公证。当然公证的类别还是很多很广泛的。这里就是说,财产公证,包括婚前财产包括夫妻财产。其正式名称是婚前财产约定或者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公证员也要通过国家考试,另外公证是站在中立的立场,不偏不倚,保护双方的利益。公证接入夫妻财产约定,有这么几个方面的优势或者说职能优势,或者说是社会效果。

  第一个就是说,我们可以帮他起草或者说帮他审查这个约定书文本,确保这个协议书、这个文本的规范性和合法性,这一点很重要。公证就是为了预防纠纷,如果因为文本本身存在瑕疵或者和法律有抵触,那预防纠纷就无从谈起。

  另外公正是比较严格的程序,每一道程序都有很多规范性的要求。现在讲正义也好,合法也好程序正义程序合法是最基础的一点。经过公证可以保证双方意思表示的真实、合法。

  第三个就是说证据效力,因为不管是民事诉讼法也好还是公证法也好,都规定了经过公证的文书应当直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第四个就是说,我们知道夫妻两个结婚以后,有可能会吵架,或者是发生矛盾,可能有的时候,如果他们自己写的约定,自己的书面协议,有可能就会撕掉或者是焚毁、遗失。但是经过公证以后遗失了也没有关系,公证处有存档的。

  主持人(黄佳颖):相对效力是比较高的。

  曾远涛:对。

  主持人(黄佳颖):问一下潘庭长,婚姻法解释三最大的变化是哪几点?对哪些问题进行了规定?

  潘国悦:婚姻法解释三出来以后,我们对整个司法解释都很关心。除了网民朋友提出的,这个解释三第七条,婚后有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除了这一条以外,它所传递的信息量很大。对我们来说,不仅仅是这一点。我看了一下,其实第一点,关于婚姻法,宣告婚姻无效或者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以前对这一点,最高法院没有明确的规定,这次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这也很有针对性。

  第二条,亲子鉴定的问题,以前最高法院是严格限制,现在做了一个,根据社会实际,做了一个稍微宽泛的解释,当然,这里面有一个必要证据的问题。

  第四条,夫妻共同财产在婚内的分割,以前我们是不允许的,现在是允许的。

  第六条,婚前财产的赠与,在婚姻法里面解释为是一种约定,这里说是要适用赠与,合同法的规定。

  还有第十条,以前在司法实践中也是这么处理的。

  第十六条,夫妻有协议的,以共同财产出借的,按共同财产处理。过去我们认为不属于夫妻财产约定,最多只能证明一方从对方拿过钱,但是这个钱还是夫妻共同财产。这个东西,对我们是很大的突破。

  我看了一下,主要是这几条,我觉得可能对我们司法解释来说,是一个亮点。

  主持人(黄佳颖):好的,潘庭长给给我们揭示了司法解释三中重点变化的有哪些。下面我们看一个网民的问题,他说房子是婚前买的,婚后将女方的名字加入房产证,如果离婚,她是否会分到半套房子?

  陈燕:这个从司法实践上来理解,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同意将房子,就是说加入女方的名字,那么也可以视为一种赠与关系的成立,就是潘庭提到的,司法解释规定的是另一个方面,没有过户登记成立,这个赠与是可以撤销的。现在他就把房产证,登记到女方的名下,视为赠与关系已经成立了所以女方是可以分得这个共同财产的。

  主持人(黄佳颖):他还有一个问题,家中目前有一套不拆迁房,如果加入女方的名字,如果离婚,是否可以分割财产?

  陈燕:那一样的。

  主持人(黄佳颖):这个情况下女方是可以分到房产的。但是我感觉他一直在说离婚会不会得到房子,我们也希望他的婚姻是幸福的,千万不要为了房子而考虑这些问题。

  问一下唐教授,您认为解释者做出这个婚姻法解释三的指导思想是什么?为什么会对这个做一个规定?

  唐先锋:任何一个立法者,他在制定这个法律文件的时候,都会受到一些基本的规则的影响,就是说他的立法的出发点是什么。我们可以看到,从2001年我们的婚姻法修订以后,我们的婚姻法里面对夫妻之间的婚姻财产的处理,悄悄的在发生变化。这个变化就是说,由原来强调家庭这样一个整体,转变到什么呢,就是说越来越强调个人财产的独立。我们可以看到,2001年的婚姻法里面,就是说它不再是笼统的规定夫妻财产的问题,把夫妻财产里面分成,一部分是夫妻共同财产,另外一部分是夫妻的独立财产。这在随后的司法解释里面也是慢慢显现出来,就是个人财产的这样一种独立,逐渐的显现出来了。

  这样一种指导思想,是好是坏呢,有不同的评价。有的就是说,有支持者认为,在现代社会中的个人的自由和独立。反对者就是说,把市场规则纳入到家庭的内部规则里面来,这个确实对家庭内部的稳定的结构是一种潜在的威胁。这是一个,我想是立法者的指导思想的变化。

  第二个,因为这个司法解释是我们审判者做出来的,最高人民法院其实在做出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时候,司法理念也在悄悄发生变化。如果记得没错的话,在司法解释二出台的那个年代里面,口号由(司法维民)改变成司法便民。到司法解释三里面,这个便民是便谁?有评论者就提出这样一个话题,这个便其实就是方便离婚,为那些想离婚的人提供一些方便。

  因为我们可以看到,司法解释三里面很多的规定就是关于以前,我们在司法实践中关于夫妻离婚的过程中,财产分割不清楚的,或者比较模糊的地带,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把它非常明晰化的规定了。这样会引发什么情况呢,如果夫妻之间要离婚了财产分割已经不成问题了,司法解释三里面已经写得很明确了,只要你们达成协议去登记离婚就可以了。

  主持人(黄佳颖):非常明确了,就像您说的便民。

  唐先锋:这就是司法便民,这方面确实是方便了,一开始说到的离婚的自由,确实是方便了。

  主持人(黄佳颖):还是崇尚以人为本,所以确定了这样一个情况。这是您的看法。下面问一下曾公证员,司法解释三出台以后,因为这个前来公证的人多不多?

  曾远涛:我今天还特别统计了一下,8月份,我们办了17个。上个月是10个,有一点增加。

  主持人(黄佳颖):可能是受到这个影响了。

  曾远涛:对。

  主持人(黄佳颖):那咨询的人多不多?

  曾远涛:咨询的人很多,电话咨询或者自己来咨询的都很多。

  主持人(黄佳颖):因为新解释的出台?

  曾远涛:对。

  主持人(黄佳颖):面对这样一个情况,怎么样的情况下是需要公证的?如果我要公证,我需要带一些什么样的证件或者带一些什么样的东西过去公证?还是只要我人过去就可以了?

  曾远涛:人过去肯定还不够的,刚才我也说到,这个婚前财产约定或者夫妻财产约定公证,实际上是一个比较传统的公证业务,这十几年一直在做。新的司法解释我也梳理了一下,觉得这么几个方面跟原来不大一样。第一个,潘庭长说到的赠与,以前是财产约定,夫妻之间书面约定,现在司法解释把它定为赠与。所以这几天办赠与的多了一些,就是本来原来是约定,这个房子本来是男方个人的,夫妻两个共有。现在把50%赠与他的配偶,这方面可能会多起来。因为按照合同法的规定,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是不能撤销的,你必须履行。

  另外房管部门现在他们内部的规定也是这样的,房产赠与必须先公证,不公证他不给你过户。所以房产赠与公证,这个可能会比较多,也是需要的。

  第二个就是第七条,一方父母出资,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名下,视为对一方子女的赠与,应当认定为夫妻一方的财产。这个也要公证的,书面约定,父母与自己的子女还有子女的配偶书面约定,这主要是作为出资的证据,要不很难说清楚,你父母出的钱,不进行公证留下书面证据的话,以后发生纠纷就没有证据了。

  第二个就是,因为在夫妻之间还有父母为什么会以子女的名义买房,就是限购政策引起的,这个我们也办了好几个。因为第三套房不允许买了,有的父母想买房,只能以自己小孩的名义买,他又怕子女以后的婚姻出现问题,就会把子女和子女的配偶,都叫到公证处来,双方把这个事情说清楚,这个是我出的钱,我买了只给我的儿子或者只给我的女儿,作为他的个人财产。

  其他的我觉得,可能跟原来都差别不大,主要是这两个比较多一点,或者说是比较新的业务。

  主持人(黄佳颖):您刚才提到的可能新的业务会涉及到的一个是赠与,一个是因为限购所导致的。这里有一个网民朋友提的问题,也可能是因为限购,所以父母写了他的名字,不过我不能确定。他说结婚前父母出资买房付首付,名字写我一个人的。婚后还款也是父母来还,这个怎么处理?怎么认定是父母还的款?请哪位嘉宾来回答一下?

  陈燕:这个我想应该从还款的凭证来证明,贷款肯定是房产所有人的名字去贷款,否则银行是不可能给你办按揭贷款的手续。但是你还款,如果是父母帮子女去履行这部分义务的话,那应该有相关的,就是交付的凭证,款项交付的凭证。他把钱放到子女的银行按揭卡里面,由银行直接扣,我想应该有相关的证据证明,否则就无法显示这个是你父母帮他还这部分款项。

  主持人(黄佳颖):我还是不太理解,凭证从哪出呢?

  陈燕:还的时候有转帐证明或者什么,有银行的凭证。放到卡里的证明。

  主持人(黄佳颖):这个银行是有证据的对吧?

  陈燕:有凭证的,银行凭证可以作为证据。

  主持人(黄佳颖):这位网民可以放心了,如果是您父母给您还的款,您就保留好银行相关的还款的凭证就可以了。问一下潘庭长婚姻法解释三的出台,会不会给法官判案带来困扰或者考验?

  潘国悦:现在我主要看了一下,就是第二条,亲子关系的问题,就是要主张确认存在亲子关系或者不存在一方,提供必要的证据证明。这个必要的证据在哪里?作为你主张的一方,提供证据提供到哪一个程度,才会达到法院所要求的必要,这当然不可能最高法院专门出个司法解释什么叫必要,这可能要在具体的实务中,举证能力、举证的可能性,来达到一个必要。这有一个司法裁量的问题,我们也不希望有这个裁量度,但是司法不得不需要一个裁量度,这对我们是很纠结的问题,这个我们要考虑。

  还有刚才有网民朋友提的,你怎么认定这个财产来源的问题。一个付款来源,出资来源。

  主持人(黄佳颖):证明是我付的还是父母付的。

  潘国悦:父母出资,你怎么来认定。关系好的时候,你好我好大家好,没有一种,我们中国人来说,他们不会考虑到以后要参加诉讼,不喜欢、不愿意去保留证据。等到发生纠纷的时候说要拿证据,往往就拿不到了。法院要的是证据,而不是你当时自己所主张的事实。出资来源,现在中国人都喜欢用现金,不喜欢通过银行转帐。

  主持人(黄佳颖):现金去还怎么办?

  潘国悦:只能认定是夫妻共同出资了。其实司法的作用只是给你一个预期,大家对这个争议这么大,这么关注,其实是好事情,大家都是按照,心里有个想法,以后怎么来,以后多用银行走帐,不要考虑说什么让银行赚点手续费,以后可能会发生更大的纠纷。对我们来说,主要是证据的问题。其他的都讲得比较清楚了,也不存在大的争议。

  主持人(黄佳颖):如果说,我是没有得到房的那一方,我们是否有其他的途径,对没有得到房的一方给予一些救济?

  潘国悦:这一点其实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它里面有一个解释,就是说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二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给予适当帮助,可以双方协议。往往发生争议的时候没有协议,如果一方主张另一切要给予帮助的话,就要证明自己有绝对的困难,我有钱但是没房,这种情况不行。如果没钱又没房,对方又有能力帮助你解决这个问题的情况下,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给予适当的补偿。就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七条有的规定,也留了一条救济途径。

  主持人(黄佳颖):就是听您刚才的意思,如果说确实他有生活困难的,或者说经济是非常难的这样的情况下,可以通过这样的途径而获得一定的补偿。

  潘国悦:对对方给予一定的照顾。

  主持人(黄佳颖):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以后,很多女性同胞也提出了很多意见,甚至提出了嫁给爱情还嫁给房东这样的言论。陈律师,您怎么看待婚姻法对妇女权益的保障?

  陈燕:首先我觉得广大的妇女同志应该树立正确的爱情观、婚姻观。在这样的前提下,婚姻不仅仅是金钱,双方之间的结合是承载很大的人的关联,而不是说金钱的关联。金钱我想只是我们生活的一部分,而不是全部。所以这个是我们广大的妇女朋友应该要树立起这样的观念。

  另外一个方面,其实在婚姻法中,婚姻法它除了一部分关于结婚的条件以外,很多规定,在离婚的时候我们怎么处理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跟财产的分割。那么在婚姻法里面,可能对于妇女有很大的一部分,就是给予保护的,除了你怀孕的时候男方不准提离婚,哺乳期的时候是不可以的,分娩的时候也是不可以的。这个是对于男方,单方去提出离婚的时候有一定的限制。

  另外一个方法,可能现在社会上,“小三”比较多,所以对于女方在婚姻过程中,因为男方的行为造成一些损害的话,婚姻法里面也是规定可以给予损害赔偿的请求。所以这些都是对于我们女方,已经有一些很大的保护。

  关键在于,你在婚姻过程中怎样来经营你的婚姻,这才是关键。

  主持人(黄佳颖):最主要的还是要把我们的生活过好,把我们的婚姻经营好。

  有网民问到,我们婚前贷款购买了一套房产,因为我名下有房子,是父母给我买的,也是按揭的。因为现在购买第二套房的首付和利息比较高,所以现在只写男方的名字。不过男友和我签订了婚前协议,证明是双方共有财产。如果离婚了他不承认怎么办?书面协议是否有效?请曾公证员来回答一下,您刚才也提到公证的效力比较高,他这里只有书面的协议,是否有效?

  曾远涛:应当是有效的,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夫妻之间的约定,婚前婚后的约定,采取书面形式,没有一定说要公证。

  主持人(黄佳颖):怎么样的情况下会失效呢?有没有失效的可能性?

  曾远涛:如果是符合法律的话,是有效的。如果跟法律有冲突的话,可能效力要打折扣,部分无效部分有效。

  主持人(黄佳颖):她这个问题还要根据具体的情况来进行咨询。

  曾远涛:对,所以最好是公证,公证费也很便宜,就几百块钱。

  主持人(黄佳颖):那这位网民如果有什么不理解的话,还可以到公证处具体咨询一下您的情况。

  其实这些年来很多女孩无房不嫁,也就意味着很多女孩是因为房子才嫁的,而且很多女性认为男性要有房,有稳定的收入,还要有一定的积蓄才能结婚。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出台会不会改变她们的择偶观?

  唐先锋:这不是纯粹的法学问题。以我的生活阅历和生活判断来讲,难以根本改变。一个社会的婚嫁观念一旦形成,它有它的发展的趋势在这里。而我们现在的社会,就是说,应该是一个资本的社会。大家对于财富是越来越重视,这反映在人们的择偶观也改变了。

  人们的择偶观,其实不同的人择偶观是不一样的。在现代生活里面,不同的人,有的还是秉承爱情至上的择偶观,有的可能是要找帅哥、靓女的择偶观,有的是要有财富保障的择偶观,每个人的要求不一样。而网民热议的,对财产争议的清晰化,可能会影响到那些寻求财富保障的人的择偶观,可能会有一些改变。但是我估计也不会根本性的改变,既然我是寻求财富的,我完全可以采取预防性的措施,在结婚前我要求双方公证,或者结婚以后我要求过户、变更登记等等,以这个为条件结婚,完全可能提出这样的要求。

  主持人(黄佳颖):可能会受到影响,但是不会根本改变。

  唐先锋:是的,不会说所有的人都追求爱情了所有人都追求帅哥靓女了,这很难根本改变。

  主持人(黄佳颖):物质和爱情还是要大家权衡的。

  有专家在媒体上表示,我国的婚姻立法,其实不符合国际的立法潮流,对女性的保护好像是偏弱的。因为女性是弱势群体,潘庭长,像日本,比如离婚后,女方可以获得70%的财产。对此您怎么看?打个比方说,像我们中国可能情况还比较少,日本有很多女性,她们可能一结婚就会不工作了,可能就会在家里面做一些家务,带宝宝之类的。如果说她这样辛苦了二十年,突然老公提出离婚了,这样的话,婚姻法这样对女性保护是不是偏弱了?

  潘国悦:这可能跟中国的国情有关。中国相对社会财富的集中,家庭的社会财富还是比较少。怎么保障家庭的财富在一定程度上,既确保人类生存的延续,就像我们在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里面,五年前、十年前、二十年前,根本不会想到现在动辄赔偿几十万,这是社会财富增长的结果。五年前、十年前,不值这个数吗?人的生命都是一样,社会财富增长到什么样的程度,这是有很大关系的。

  在中国可能更偏重于,男方偏重保持财产的问题,而女性相对对财产的依附性更强。如果他下一次婚姻,或者过去的婚姻里面,对另一方有依靠,现在两者分开了,现在一套房子一百万,分开各五十万,就买不了一套房子,现在存在这样一个问题。最高院他有一个综合平衡的结果。

  主持人(黄佳颖):今天应该有非常多的女性朋友在观看,留言中女孩子留言还是比较多的。这边有一位网民说,购房合同和交款在结婚证以后,男方出资1万,我和父母出资12万,房产证是我个人的名字,这样离婚怎么处理房产呢?

  陈燕:这还涉及到,因为房子我想不单单是这么一点价值,可能还涉及到后面是不是按揭或者是其他的款项,这是一个方面。另外一个方面,因为她本身,房产证是登记在她名下,结婚以后,她这边描述的说,我跟我父母出资多少,她可能把她家庭共同财产的一部分,也作为她的个人财产去考虑了。所以把男方跟女方的财产已经给分割了,这可能还要具体来考量,是不是有一部分是属于家庭的共同财产投入的,又有一部分是她父母给予的。

  主持人(黄佳颖):这12万是跟家庭财产有关?

  陈燕:她的问题没有表述情况,她写的是我跟我父母出资了12万,但是那个时候已经是结婚以后的状态。

  主持人(黄佳颖):这是自己的还是父母的,比例有多少。

  陈燕:这个要看具体情况。所以网民有的时候提问的时候,尽可能把问题说详细一些、明确一些,这样回答可以更有针对性。

  主持人(黄佳颖):如果说这位网民还在收看我们的节目,欢迎您继续把您的问题细化。

  唐教授,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以后,您觉得会诱发怎样的婚姻矛盾,或者说会对夫妻产生怎么样的新的影响?

  唐先锋:影响或多或少会有一些,一方面就是我们看到,现在的媒体的报道已经出来了,就是说现在到房产登记部门现在比较忙,更名登记,房产变更登记越来越多。

  主持人(黄佳颖):这两天新闻一直看到说有很多新婚或者即将结婚的,去做更名或者加名字的情况。

  唐先锋:这样的情况很多。这是一个。而这个方面,可能也会引发一些矛盾。一方就是说,本来登记在一方名下,现在另一方提出要变更或者加名字,可能产权方就会有顾虑了,这可能就会诱发矛盾。

  第二个就是说,这里面有一个我很担忧的地方,就是说我们的司法解释三第七条,也就是争议最多的这一条,父母出资的这样一个赠与,就是说购买的房产的归属的问题,这里面我们可以看到,父母对子女的这样一个,就是说支配力度,尤其对婚姻的支配力度,影响是越来越大了。这一点就是说,我这两天也在思考这个问题,有可能司法解释三第七条带来一个负面效应就是父母可以强势接入到子女的婚姻中去,就是因为房产的问题。

  我们也看到,现在大家越来越强调,过去的这样一种门当户对,所以有评论者认为,我们的司法解释三可能会带来一个负面效果,就是说让我们现在的婚姻可能再封建化,这样一种情况。

  主持人(黄佳颖):父母可能过多参与到子女的婚姻当中、生活当中,多多少少会导致两代人的观念的不同。

  唐先锋:对。

  主持人(黄佳颖):曾公证员,如果咱们要去公证的话,为了防止以后出现一些问题,很多网民也是怕以后会有什么样的问题出现,如果去公证的话要注意一些什么东西?

  曾远涛:公证需要注意什么东西,我觉得首先要解决他们的思想观念问题。有一个很形象的比喻,这种婚前财产约定或者夫妻财产约定公证,就好象晴天打伞,现在是两个人感情很好,但是也要防患于未然。观念问题要解决。

  其实感情和财产,不一定会发生冲突。我们实践中,有时候也会回访,或者去了解一下。我们发现,很多公证了以后,夫妻感情更好了。不会因为公证两个人感情更生分,这是一个观念问题要解决。

  第二个就是说,他们如果要来公证的话,最好是要征求一下父母的意见。特别是在父母出过资的情况下。我们都会问的,双方父母是否出过钱,父母出过钱,你们有没有征求过他们的意见,你们这样处理。

  婚姻虽然是两个人的事情,但是还是涉及到两个家庭,特别是财产方面。这样的话也有利于双方的家庭的和谐、稳定。

  第三个就是要注意是不是真正的自愿,我们实践当中也碰到过,有的人可能是,特别爱这个女孩子,女方可能就提出来,你不给我公证,不把房子给我一半我就不跟你结婚。这种情况之下,我觉得还是要考虑清楚,因为有的人把财产约定这个协议书,把它形象的比喻为终身契约,婚姻契约。因为你签订了,对方不同意,你是没法推翻的,所以这种情况下我们一般要求他们考虑清楚。

  还有夫妻之间可能有的人有这个内容在里面,比如一方出轨了,对对方有不忠行为,所有的财产归对方,这样的情况也有。

  主持人(黄佳颖):有这样的内容来公证的?

  曾远涛:对,这样的我们原则上都是不受理,这样的问题太大了,性质太严重了。婚姻法里面也是说,离婚的有配偶与他人同居或者重婚的这都是进行适当的补偿或者是损害赔偿,而这样的情况,全部财产给对方,如果网民或者其他人有碰到这样的情况,还是要慎重一点,不要这样写。主要我觉得要注意的就是这几个方面。

  主持人(黄佳颖):还是在于一个观念上,包括是否真正的自愿,还是比较重要的。主要还是树立正确的婚姻观,不要因为财产、房子的问题导致夫妻感情不和。

  有网民说,一方瞒着一方把共有的房子卖了另一方还能追回房屋吗?

  潘国悦:这一点司法解释三第十一条,写得很明确,在法律上有个善意第三人的问题。如果对方不知道,因为房屋往往是经过登记的,第三人不知道你们之间存在这样那样的纠纷,我根据登记情况买房屋,就没有过错,就不能撤销。只在夫妻双方之间发生争议,而不是能不能收回房屋的问题,房屋肯定就收不回了。

  主持人(黄佳颖):第十一条里面有详细的规定,这位网民也可以仔细看一下。

  还有网民朋友是这样说的,对于房子的问题,婚前男方或者女方父母为子女购买房屋一套,拆迁了怎么办?拆迁补偿房子或者现金归谁?

  陈燕:这个我想就婚姻法的司法解释来说的是有明确的规定,关于夫妻的共同财产,个人财产这一块,就是说除了婚后,就是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了孳息和自然增值以外,应当认为是共同财产。就是把孳息和自然增值排除在共同财产以外了。这个我想,可能关于拆迁这一块,就是说还是他的,但是我在网上也看到,有的人认为,我把拆迁以后这个房子或者是个人的财产在婚前买了,婚后卖掉,再去投资,投资增值的部分,因为这是属于投资所得,应该属于共同财产。但是原来这一块是不变化的。

  主持人(黄佳颖):这边可能提到的问题,我觉得很多是涉及到拆迁以后可能会有一套变两套,现在很多拆迁,比如说五十平米的房子,拆迁可能可以分到一百个平方,您的意思是,这另外五十平方补偿过来的,是属于双方共同财产?

  陈燕:不是。

  主持人(黄佳颖):还是属于个人?

  陈燕:对,属于自然增值的部分。

  潘国悦:这可能是一种代偿,过去一套房屋拆迁,拆迁是补偿,补偿是对原来的东西进行补偿。原来是房屋,现在也是房屋或者是变成货币,只是一个存在形式发生了变化。而它实质性的性质,我个人觉得是没有什么影响。当然,你说拆迁过程中,是不是考虑到另外一方的因素,而导致增值,这是另当别论了。如果考虑到房屋,有对方的参与度,我们根据参与度确定有多少份额。

  主持人(黄佳颖):这边想问一下唐教授,年轻人你觉得应该树立怎样的正确的婚姻观?

  唐先锋:这个问题难度很大,这也是一个生活问题,勉为其难说一下,只是从我个人的角度看一下。我认为夫妻之间,包括准备结婚的情侣之间,应该有几个最基本点,一个,相互应该是忠诚,互相负责,这是最基本的。然后尊重、包容等等,这个可能是我个人感觉,这是我们一个比较适当的,就是说能够维持关系稳定的这样一个最基本的点。

  那就是说,至于因为不同的年龄段的人,对于爱情观、婚姻观,可能会受到很多因素的影响,这就很难有一个统一的标准。但是有些最基本的东西,我想不能够变的。就是说,大家的互相忠诚、互相尊重、互相帮助,对对方负责,这个应该是要坚持的。

  主持人(黄佳颖):那么这边还有一位网民朋友这样说,我们刚才说到的都是婚前的财产,这位网民朋友提到的是,他们已经结婚了,结婚后他们共同买房子,他是这样说的,对于已经结婚的宁波目前的情况很多都是婚前男方买房,女方来装修。如果房产证只有男方的名字,这种情况怎么办?

  潘国悦:房子婚前买的?

  主持人(黄佳颖):他这边没有说清楚。如果说是,大多数情况是婚前男方买房的话,可能就是男方是婚前买的,这样的情况下,怎么办呢?

  潘国悦:共同出资装修是吧?

  主持人(黄佳颖):房子是男方买的,装修是女方装修的,而且他们现在已经结婚了。

  陈燕:如果目前他们婚姻发生了变化,需要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时候,可能对于装修这部分,毕竟对房产所有人来说,他是有一定的收益,哪怕他是出租或者出售,都会影响这个装修而导致房子的增值。就是除了房地产现在自然的增长以外,还因为这个装修的增值,我想应该给予女方适当的补偿,这是我个人感觉。

  唐先锋:因为这个装修对房屋增值的贡献,这部分也要考虑到。

  主持人(黄佳颖):还是比较大的,还是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唐先锋:这个可能已经到了最后关系要破裂的时候考虑的问题。就是说,如果关系比较好,这时候就是说,应该是个变更登记,加名字。

  主持人(黄佳颖):目前的情况下,双方应该如何用司法解释三保障自己的权利?需要注意一些什么样的问题?

  潘国悦:这个问题,可能我自己从个人的观点来说,我并不一定会去做,去公证一下。但是我觉得,去公证一下,签订个协议,对双方来说是最好的办法,明了、直接,到时候发生纠纷以后,言之不预,大家看问题的观点不一样,既然大家都在讨论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我能给各位的一个建议,只能是说协议、协议再协议,只能这么说了。

  主持人(黄佳颖):或者是去曾公证员那里做个公证。

  潘国悦:如果真的没有协议,我刚才也说了,只能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看看能不能得到一定的补偿。当然,这个有很严格的条件限制,只能这么来处理。

  主持人(黄佳颖):好了,通过几位嘉宾的解释,不知道您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您还有问题,可以在节目之后给我们留言,或者直接向有关部门进行咨询,我们几位嘉宾也非常欢迎您咨询问题,他们也会向您解答的。

  由于时间的关系,我们本期节目到这儿就结束了,感谢各位嘉宾作客我们今天的节目,也感谢您的收看,我们下期节目再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