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总比沉默好,听取别人的意见,有则改之无则加勉
略懂新闻学的公民都知道,新闻传播是一种抽丝剥茧、逐步发现真相的过程,“媒体不是中央纪委,媒体不是审计署,媒体不是调查组,你不能要求他每句话都说得对。只要(媒体监督)有事实依据,就要高度重视”,这话不是我说的,而是原国家安监总局局长李毅中说的。很多时候正是媒体曝光了一众行业潜规则
从三聚氰胺生产厂家毫无顾忌的广告宣传中可以看到,在食物中添加三聚氰胺在行业中已是公开的秘密,也就是说,奶粉被三聚氰胺“污染”又是一个曝光在公众面前的可怕的行业“潜规则”。若不是媒体一则遮遮掩掩的报道引起公众强烈关注,奶粉被三聚氰胺“污染”的真相不知道还要被隐瞒多久!还有山西疫苗事件,如果不是媒体的大胆质疑,怎么会引发社会关注,使公众对预防接种和疫苗安全敲响了警钟。
报道有误,更需要及时站出来辟谣释疑
此前,多地媒体报道,为了使黄瓜顶花带刺,延长花期,有人在黄瓜上涂避孕药,把这些黄瓜装扮成“黄花闺女”。中国农科院蔬菜花卉所所长杜永臣研究员告诉记者,经过对全国100多个蔬菜生产大县的调查,根本没有这种情况。而且避孕药对黄瓜也起不到任何作用。跟杜永臣研究员同样感到无奈的还有中国农业大学食品学院院长罗云波教授,此前,当海南香蕉催熟有毒的传闻出现后,罗云波也是以实验的方式破解谣传。[详细]
意见正确与否不该一家论断,引入权威的第三方监管而不是自己说了算
似乎没有任何一个法律赋予有关部门可以建立“媒体记者黑名单”,要知道,公权力法无明文授权即禁止,没有法律依据设立一个“媒体记者黑名单”,进而拒绝记者采访,还违背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剥夺了公民和记者的知情权。
不如各自做好分内事,媒体报道更严谨,卫生部封杀不合格食品做好科学宣传
建立“媒体记者黑名单”,那是要以他们制造了“不良信息”或者“错误信息”为前提,但是,什么叫“不良信息”“错误信息”呢?略懂新闻学ABC的公民都知道,新闻传播是一种抽丝剥茧、逐步发现真相的过程,“媒体不是中央纪委,媒体不是审计署,媒体不是调查组,你不能要求他每句话都说得对。只要(媒体监督)有事实依据,就要高度重视”,这话不是我说的,而是原国家安监总局局长李毅中说的。倘若记者通过初步调查,写出一个与事实并不完全相符的报道,那他是不是写了“错误信息”,进而要上“媒体记者黑名单”呢?
我真不清楚,有关部门判断“不良信息”、“错误信息”和上“媒体记者黑名单”的标准是什么,我只清楚,许多媒体和记者揭露出来的食品和卫生安全的问题,往往与行政不作为有关系。那么,由媒体报道的当事一方自行制定“媒体记者黑名单”的标准,并自行判断谁可以上“黑名单”,这又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行为符不符合程序正义呢?
要我说,最好的惩罚不良记者和媒体的办法,就是最大程度地、及时地进行信息公开。有关部门对信息及时和最大程度进行了公开,公众不再是“不明真相”,那他们一眼就能看那些媒体在“造假”,在公布“错误信息”,久而久之,对于那些经常制造“错误信息”的媒体和记者,公众自然而然就在头脑中建立起“媒体记者黑名单”,那些媒体和记者自然会失去公信力,进而他们就没有市场,被公众和时代所淘汰。
媒体的职责是监督,是帮助观众探寻真相,因此他要坚守良知,坚守职业道德,坚守法律规定,出现错误的信息恶意传播是不允许的。但这不是卫生部管理的职责范围,卫生部要做的是在第一时间对这些错误信息的纠偏和给予真相,如果自己不作为,或者懒政,想到的是封杀,必然是行不通的。
报道要更科学严谨,免得引发误会
最近几年发生的几起影响较大的食品安全事件,如三聚氰胺、苏丹红、瘦肉精等都属于化工原料,不是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剂是用于改善食物品质、口感用的可食用物质,而非食用物质是禁止使用和向食品中添加的。”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所长说。
若有虚假报道,行业条例自会先行处罚
2009年4月新闻出版总署就发布了《关于采取切实措施制止虚假报道的通知》,规定:对经查实采写虚假、失实报道的记者,要给予警告,并列入不良从业记录名单,情节严重的要吊销其新闻记者证,五年内不得从事新闻采编工作,情节特别严重的,终身不得从事新闻采编工作。
卫生部封杀媒体不如封杀不合格食品
作为卫生部的职责恐怕更多的是用科学道理和检测手段,让人信服,做不到这点你就没有理由不被别人说三道四。媒体发声他想管也管不住着,像他这样的管也不能令人信服,越想利用权力,往往适得其反。与其被指责干预舆论监督,不如好好查清食品安全问题,封杀不合格食品更让人拍手称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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