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88***1179:我是宁波本市人,我妈妈在1990年的时候,从火车站拣了一个女孩子自己养着,当地政府为了非法收养子女也罚过了款。现在她己经是20岁如花少女了,我跟她产生了感情,而且同居了。我想跟她结婚,她也同意了,可我们四个人户口做在一起!我爸爸是户主。不知道该怎么办才好?
回复:
浙江铭生律师事务所韩松岳律师:未经登记就同居是违法的,违反了我国法律关于结婚必须登记的规定,属于非法同居,符合结婚条件的应该补办结婚登记。结婚登记时要带上(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根据你们的情况,你女友的年龄如果是20周岁,符合法律规定的其它结婚条件就可以登记结婚了。如果有其它疑问可以请教办事人员。
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的情况有:(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二)非双方自愿的;(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五)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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