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劳动保障局答女教师产假问题:《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因此,职工产假不应加入年休假假期。对因产假造成的年终奖及各种福利损失问题,《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四条第九款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其享有的福利待遇。因此,单位可以按企业依法制定的工资支付办法发放职工产假期间的年终奖,但不应扣除其产假期间的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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