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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总工会答女职工退休年龄维权问题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03月25日 09:42
  市总工会答女职工退休年龄维权问题:一是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全部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在用人单位内,原工人聘用到干部(技术)岗位连续工作满五年,并在该岗位退休的,其退休年龄和条件,按现岗位国家规定执行,根据本人自愿,也可按工人退休:原干部聘用到工人岗位连续工作满一年,并在该岗位退休的,其退休年龄和条件,按现岗位国家规定执行,根据本人自愿,也可按干部退休。转制前后聘用的年限尚未间断的,其聘用年限可合并计算。”

  二是浙江省劳动厅《关于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中明确,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后,原工人被聘任为管理人员或专业技术人员五年以上,在聘用岗位上退休、退职的,可执行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按《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办理职工退休、退职手续,根据本人自愿,也可按工人退休、退职的办法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原国家正式干部,在工人岗位上工作满一年,并在工人岗位退休、退职的,可根据本人自愿,既可按干部退休、退职,也可按工人退休、退职。女职工如发现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及时向当地工会职工维权帮扶中心申请帮扶,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也可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工会系统咨询热线电话:12351。

稿源: 中国宁波网  编辑: 俞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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