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第一部加强海岛保护与管理、规范海岛开发利用秩序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10年3月1日起实施。3月9日,市人大常委会与市政府联合召开宣传贯彻海岛保护法座谈会。市人大常委会姚力副主任出席会议并讲话。
姚力副主任指出,海岛保护法的颁布实施,对海岛保护与管理工作提出了新要求,明确了新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的生态系统保护、合理开发利用海岛资源、维护国家海洋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奠定了重要的法律基础。我市是海洋大市,海岛较多,海岛保护与开发建设如火如荼,要以此法律颁布实施为契机,进一步搞好海岛保护工作。
姚力副主任强调,要全面贯彻好、实施好海岛保护法,使各项法律制度得到切实落实。一是要提高认识,加强宣传。要把学习宣传海岛保护法与海域使用管理、海洋环境保护法及我市制定的《宁波市无居民海岛管理条例》、《宁波市韭山列岛海洋生态自然保护区条例》、《宁波市象山港海洋环境和渔业资源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起来,与宣传国家海岛保护特别是无居民海岛开发与利用的各项政策结合起来。要广泛开展面向基层和沿海渔区群众的宣传普及活动,强化依法保护海岛意识,保证各项法律和政策得到贯彻落实。
二是要采取措施,狠抓落实。要抓紧做好法规配套完善工作。各级政府要按照法律规定,认真梳理正在实施的各项涉及海岛管理的政策文件,确保法制和政策的统一。要根据海岛保护法的精神实质,特别是新要求和新规定,进一步搞好海洋功能区规划的编制完善工作,研究制定行之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确保法律的实施。要依法加强海岛生态保护,特别是要做好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开发工作,合理开发利用海岛自然资源,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依法监管、依法行政,切实把法律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三是要依法监督,推进落实。全市各级人大要积极发挥好法律监督作用,切实加强对贯彻实施海岛保护法的监督检查,要把监督和支持结合起来,把支持寓于监督之中,与政府同向用力,共同促进工作的开展。沿海各级政府及其海洋行政部门要树立全局意识,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海岛生态监管职责,加强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的监督检查,增强监督检查手段,规范监督检查程序,完善监督检查措施,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切实肩负起海岛保护的历史性责任,为实现我市海洋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会场全景
领导讲话
与会代表发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