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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外商的哪些投诉不予受理?受诉机构接到投诉后,如何审查决定是否受理,投诉受理期限是怎样规定的?投诉人对网络受诉机构协调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如何处理?什么情况下投诉终结?

  钱世雄:下列情况的投诉不予受理:

  (一)匿名投诉;

  (二)投诉人提供的材料不真实;

  (三)投诉事项已经进入行政复议、仲裁或司法程序。

  受诉机构接到投诉后,应当在3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投诉,决定予以受理;对符合本办法规定,但不属于本受诉机构受理的投诉,应当移送至相应受诉机构,并告知投诉人;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投诉,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投诉人。

  受诉机构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日内将协调处理结果答复投诉人;投诉事项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延长30日,并告知投诉人;确特殊情况的,经市对外开放领导小组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期限,并告知投诉人,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1年。

  投诉人对网络受诉机构协调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协调处理结果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市协调中心申请重新协调。市协调中心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答复。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就投诉事项申请行政复议、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或投诉人撤回投诉的,投诉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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