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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现在用工单位在招人中,用试用期办法来取巧,以逃避交劳动保险费用,并对务工者支付低工资,在三个月试用期满后就以各种借口解雇,然后再招一批试用人员。这样情况劳动部门有何措施遏制这种不良行为?

 

劳动保障局答:用人单位招收职工应该在15天内签定劳动合同,试用期包括在合同期内,用人单位从招人的次日起应该为职工交纳社会保险费.工资支付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试用期的期限由签定劳动合同的期限长短来定.发现这种行为劳动保障部门会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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