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对消除广播电视媒体的医疗广告有什么措施?
外地来甬的人一听广播就是性病之类广告
反映很不好
陈杏根答:2003年年底,国家广电总局颁布17号令,即《广播电视广告播放暂行管理办法》,对广播电视台播放广告作出明确规定,对播出广告的总量、时间、次数进行了规范。如:电视台在黄金时间(19:00-21:00)播放一集电视剧(一般为40分钟),中间不得插播广告。其他时间播放一集电视剧中间可以插播一次广告,时间不得超过2分半钟,在片头字幕后或片尾字幕前播放的广告不算违规。但电视台不得随意播放广告,广告的总量不得超过该电视频道当天播出节目总量的20%,黄金时间不得超过15%(即18分钟)。如有违规播放广告,市民可以投诉,电话:56110099
市民投诉前要弄清广告播出的频道、时间、广告内容以便检查人员有针对性的进行核查。
国家广电总局2004年8月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广告内容管理的通知》,要求各播出机构的主要负责人,要对本播出机构播放的广告内容导向负责,必须根据《广告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审核拟播广告的有关证明和批准文件,不符合规定的不得播出。同时规范:制止“挂角小广告”,不得播出游动字幕广告、暂停各类性病、牛皮癣、艾滋病等医疗广告的播出,控制医疗广告比重过大的问题。这些规定、通知对播出机构播放广告起到了制约作用,收到了一定效果。但离群众的要求还有差距,还要进一步加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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