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典型案例及评析

案例一:房屋逾期交付? 开发商赔偿700余万
2009年1月,北仑区消保委接到562位消费者的投诉,反映某房产开发商逾期交房长达一年之久。要求开发商履行合同约定,承担逾期交付的赔偿责任。但开发商强调种种客观原因拒绝支付违约金。区消保委受理该案后,经联合工商等部门就商品房延期交付原因进行深入调查,认定延期交房是开发商自身原因造成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及购房合同的约定,开发商应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经调解,最终该房产开发商共支付562位消费者违约金701.1万元,并于2009年3月底全部赔付到位。
点评:本案中,开发商与消费者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对交付期限、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都有明确的约定,开发商因自身的原因逾期交房,已违反了合同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开发商应严格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逾期交付违约金计算方法和支付条件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二:反复调解未果? 积极支持诉讼
2008年4月,大榭开发区海滨花园4号楼304室唐某向区消保委投诉,称其在居室装修时从大榭某建材店购买了一只台州市椒江志大五金厂的三通阀门,装修后尚未入住,阀门突然断裂,造成了60多平方米地板和家具全部被水浸泡,与建材店协商赔偿未果,要求区消保委调解处理。区消保委受理此案后,一方面对消费者房屋受损情况开展调查;另一方面会同有关部门对建材店同类产品抽样检测,在证实其产品质量不合格的情况下,组织当事人双方进行调解。该案先后历时8个月,经反复调解,未能达成协议。于是,区消保委于2008年12月作出终止调解的决定,支持申诉人向北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09年8月,经北仑区人民法院大榭法庭开庭审理,由厂方向申诉人唐某赔付27500元。
点评:《消法》第三十一条指出消费者协会具备的职能中包括:“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提请鉴定部门鉴定,鉴定部门应当告知鉴定结论;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因此,对经营者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经多方调解,仍不能达成协议的,消保委应当支持消费者提起诉讼。


案例三:汽车连续三次熄火? 消费者终获退车处理
葛女士于2008年11月初,花费13.18万元购买了一款自动档汽车。2009年5月31日晚,葛女士在正常驾驶中车辆突然熄火。将车辆拖回4S店检查,发现是油泵保险丝熔断,店里随即为其更换。6月7日上午,葛女士在正常驾驶中车辆又突然熄火,经销商将车辆拖回4S店按规定对油泵线路逐一检测与排查,最后查出系一处线路有短路现象。葛女士认为相隔不到10天,出现二次熄火,说明车辆存在严重质量缺陷,要求经销商更换新车或退车,但经销商以种种借口不同意退换。7月中旬,葛女士在正常驾驶中,车辆再次突然熄火。于是,葛女士在无奈的情况下向消保委投诉,坚决要求经销商退车。经过消保委多次调解,9月中旬,双方终于达成调解协议,汽车经销商同意葛女士退车要求,购车款13.18万元予以一次性退还。
点评:当前,汽车作为日常消费品进入普通家庭,关于汽车质量投诉随之也日益增多。在目前国家未正式出台汽车“三包”规定前,汽车经销商应该参照《消法》和《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负责承担修理、更换、退货及相应的担保责任,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四:银行装修未检测? 顾客存款被熏倒
2009年2月,陈某到中国农业银行某支行办理个人存款业务。该行处于市区中心区域,新近装修完毕,室内明显存在装潢异味,在排队等候期间,陈某突然发生呼吸困难、胸口发闷等严重身体不适,后紧急处理后到鄞州人民医院进行住院治疗。经医院诊断认为,陈女士属于过敏性体质,并曾患有慢性支气管哮喘疾病,装潢材料散发的化学性气体导致哮喘疾病再度发作。2009年3月,陈某以农行新装修后未经空气检测就开门营业,室内空气质量不合格,导致其在存款时熏倒为由,向银行方面提出赔偿。经消保委调查,银行方面确实存在未经室内装潢空气质量检测,经营场所也没有进行任何提示,即投入使用对外营业,影响顾客人身健康等问题,对体质过敏者造成极大的隐患。最终,经消保委调解,银行方面一次性赔偿消费者各种费用6000元。
点评:安全权是消费者享有的最基本的权利。经营者除了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保障人身、财产安全外,提供的消费环境也应保障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为此,经营者应当保障其经营场地、服务设施、店堂装潢、商品陈列符合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有危险因素的项目或者地方应当设置警示标志。


案例五:减压阀漏气爆炸伤人? 消保委零距离维权
2008年7月,江西省高安市市民谢某在高安市某灶具商店购买了一只由浙江省慈溪市某水暖阀配厂生产的煤气减压阀。2009年5月11日在使用过程中由于减压阀漏气引起爆炸导致谢某的女儿谢某及舅嫂易某不同程度烧伤,花去医药费、误工、财产损失等共计20000元。事后与当地经销商进行交涉,由于购买商品的发票已遗失,经销商不承认该减压阀是其店内出售,也不愿将当事人的有关申诉资料寄往生产厂家处理。于是,当事人向慈溪市消保委进行了投诉,请求帮助。
慈溪市消保委接到投诉材料后,立即到减压阀生产厂家进行调查,该企业负责人表示:谢某如果所使用减压阀确实是他们厂生产的,他们会对消费者负责的。但爆炸现场已清理消失,错过了现场调查的最佳时机。后经慈溪市消保委多次调解,最终由生产厂家赔偿消费者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财产损失费等16000元,谢某表示满意。
点评:《消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当销售者不能承担赔偿义务时,消费者可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在这里消保委特别提醒消费者,购买商品一定要保管好发票等购货凭证,人身、财产受损后,一定要注意证据保全。本案消费者虽然最终获得赔偿,但由于证据灭失,使消费维权颇费周折。


案例六:电视机无端起火受损害? 消保委积极调解获赔偿
消费者徐某于2009年1月22日,向慈溪市胜山镇某钟表修理店购买了某品牌24寸液晶彩色电视机一台(经查:经营范围中有电视机销售),价格1350元,2009年8月15日上午,徐某及其儿子在二楼看电视时,突然电视信号中断,当时认为可能是断电了,就拨出插头下楼吃中饭,饭后发现原来看电视的那个房间己是大火一片,立即拨打119求救,虽因扑救及时未酿成大祸,但也造成房屋建筑及房内家具、家电、衣被等许多物品损毁,据消费者统计,共计损失6万余元。经消防部门鉴定,起火点是从电视机开始的,火灾系电视机故障而引起,2009年8月27日慈溪市公安局消防大队出具了“火灾事故认定书”。事后,许某与钟表修理店及电视机生产厂方进行联系,但未能获得赔偿。2009年9月21日,徐某向慈溪消保委投诉,并提供了火灾现场的照片及被损财物的清单,要求经营者或厂方赔偿全部损失。后经消保委组织双方调解,电视机生产厂家最终同意补偿徐某人民币35000元。徐某表示满意。
点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该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和服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消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消费者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


案例七:饮品爆炸致人伤害? 消保委调解获得赔偿
2009年7月的一天,王大妈打开冰箱准备拿娃哈哈“营养快线”饮料喝,突然饮料瓶爆炸,弹起的瓶盖刚好击中王大妈的右眼,王大妈顿时昏厥过去。后经医院诊断为右眼睫状体脱离,经过二十多天的住院治疗,终于脱离失明的险境。期间,王大妈家属多次找到杭州娃哈哈宁波办事处就赔偿问题进行沟通,均未达成一致意见。2009年8月20日王大妈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向宁波市消保委投诉,市消保委经过调查了解,认为造成伤害的主要原因是产品存在安全隐患,经营者又未作出任何的提示,应当对王大妈的伤害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经省、市二级消保委共同努力,最后杭州娃哈哈集团公司一次性赔偿王大妈43000元。
点评:《消法》第十八条,产品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娃哈哈公司对该产品未作任何警示和说明,造成消费者在饮用过程受伤害,因此该公司应对王大妈的伤害负主要责任。


案例八:瑜珈馆私自转让? 持卡会员受损
2009年5月12日,吴某、毛某等21位消费者情绪激动地向慈溪市消保委投诉,称他们被慈溪市某瑜珈会馆骗了。今年他们以预付费形式在该会馆办理了会员卡,最近会馆已私下转让他人,会员卡已不能使用,店老板也已携款逃跑,手机关了,联系不上,请求消保委帮助。慈溪市消保委预感事态严重,一面安抚消费者情绪;一面通过工商登记信息了解该企业的基本情况,寻找会馆负责人,但黄某手机一直处于关机状态,无法联系。于是,市消保委通过当地电视台发布信息,要求黄某于3日内 到市消保委接受调解。2009年5月19日,迫于社会的舆论压力黄某于20日到市消保委接受调解。在消保委严肃教育批评下,黄某同意退还所有会员消费卡中尚未消费完的费用,于5月22日和6月10日分两次为48位消费者退款共计56000元,从而避免了一次群体性的上访事件。
点评:预付式消费是现今比较流行但又是一种不太成熟的消费方式,目前国家尚没有针对性地法律法规进行规范,给消费者的维权带来一定难度。消费者选择这种消费方式一定要慎重,要关注合同有效期、违约责任等相关条款及商家信誉度,并保留好消费凭证,对无营业执照、规模小、经营状况不佳或促销力度大大超过同类商品和服务的商家要慎重选择,避免掉入消费陷阱。


案例九:房东隐瞒房产实情? 中介人员疏于把关
2009年9月29日,消费者许某通过江东某房产中介公司,欲购一套位于白云小区的二手房。看了三次后,消费者同中介公司办理了相关手续,支付定金20000元,中介费5000元。但过了很长时间,房产证尚未过户,许某感到情况异常,便查阅了宁波房地产信息网,得知该住房已经被查封,当即于中介公司和房东联系,但房东始终避而不见,后经多方查找杳无音讯,于是许某向江东区消保委投诉中介公司,要求返还定金和中介费25000元。经过调查,该房屋在销售过程中,虽然房东向中介公司提供了三证,但却故意隐瞒了法院查封限制交易的事实,而中介人员疏于风险的防范,并未进行核实,存在明显的过失。对此,消保委认为,中介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经调解,许某先前交付的定金、中介费共计25000元,中介公司全部予以退还。
点评:经纪人在经纪活动中应当将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合同各方的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情况如实告知委托方。因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过失,对合同履行疏于防范,对合同履行的安全性未进行必要的核实,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所在中介服务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十:混淆品牌概念? 消费者上当受骗
5月27日,消费者叶某投诉称,宁波市科技园区万杰板业有限公司在向其销售厨柜板的过程中以“白兔”牌冒充“兔宝宝”牌,损害其合法权益,要求帮助维权。经高新区消保委与区工商分局联合调查,查明被诉方万杰板业有限公司同时经销“兔宝宝”牌和“白兔”牌板材,当消费者叶某求购“兔宝宝”牌厨柜板时,其工作人员故意使用“白兔”牌的模糊用语介绍产品,使消费者误将“白兔”牌厨柜板与“兔宝宝”牌混同,实际购回价低但质次的“白兔”牌橱柜板,违背了消费者的求购意愿。经调解,被诉方赔偿消费者全部损失,并由工商分局对经营者处以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
点评:本案中,虽然经销商并未以"兔宝宝"牌产品的价格销售"白兔"牌产品,尚未构成欺诈行为,但在消费者明确要求求购"兔宝宝牌"产品的情况下,经销商以"兔子牌"代替"白兔牌"与"兔宝宝牌"的表述进行产品介绍,属于故意混淆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导致了消费者的误认误购。经销者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经营者未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情况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该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对上述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杯以下的罚款。